前款所稱城市工程管線(以下簡稱管線),是指城市範圍內滿足生活和生產需要的供水、雨水、汙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線,不包括工業管線。附屬設施包括消防、供電、照明、通風、給排水、視頻、標識、安全報警、智能管理等設施,確保管廊安全運行。第四條管廊管理堅持政府主導、規劃先行、統籌規劃、安全運行、有償使用、信息共享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管廊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統籌管廊的建設和管理。
縣人民政府和西寧(國家級)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管廊的建設和管理。第六條市城鄉規劃建設局是管廊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縣人民政府和西寧(國家級)經濟開發區管廊建設。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人民防空、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管理、公安、園林、文化廣電、安全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加強管廊建設資金的統籌規劃。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管理走廊的建設和運營,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形式,促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鼓勵管道單位參與管廊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管廊專項規劃由市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征求管線單位的意見。第九條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各類地下管線、道路交通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按照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分步實施的要求,管廊專項規劃確定了建設布局、管線類型、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並定義了建設規模和時間順序。第十條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要求,規劃主幹和分支管廊;老城區根據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間開發等要求,因地制宜對以電纜、導管廊為主的管廊進行統籌規劃。
管廊建設應當按照管廊專項規劃有序進行,並與道路建設同步進行。第十壹條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程序辦理管廊建設項目的相關手續。
管廊建設需要穿越(穿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和公路、人防設施、河道、堤防設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樹木、文物古跡保護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二條管廊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定。
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確保管廊安全運行。第十三條管廊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第十四條在已建成管廊的區域內,除根據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不能納入管廊的管線以及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接管線外,區域內所有管線必須按照專項規劃要求進入管廊。
對於應當進入管廊的管線,管線單位申請在管廊外新建管線並申請挖掘道路的,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管道單位應按要求做好管道進廊工作。第三章運營維護第十五條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是管廊運營維護管理的主體,應當按照約定向進入管廊的管線單位提供管廊使用和維護管理服務。
管廊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並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特許經營權。第十六條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與管廊入口管線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各方的類型、時間、費用、權利和義務。第十七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管廊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90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工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