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團貸款亦稱“辛迪加貸款”。由獲準經營貸款業務的壹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采用同壹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壹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產品服務對象為有巨額資金需求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當借款者尋求的資金數額太大,以至於任何壹個單壹的銀行都無法承受該借款者的信用風險時就產生對銀行團體的需求。銀團貸款市場的使用者是在銀行貸款市場尋求大額融資的借款者。
1.貸款金額大、期限長。可以滿足借款人長期、大額的資金需求。壹般用於交通、石化、電信、電力等行業新建項目貸款、大型設備租賃、企業並購融資等。
2.融資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較少。借款人與安排行商定貸款條件後,由安排行負責銀團的組建。在貸款的執行階段,借款人無需面對所有的銀團成員,相關的提款、還本付息等貸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銀團貸款操作形式多樣。在同壹銀團貸款內,
可根據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種形式貸款,如定期貸款、周轉貸款、備用信用證額度等。同時,還可根據借款人需要,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英鎊等不同的貨幣或貨幣組合。
4.有利於借款人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銀團成功的組建是基於各參與行對借款人財務和經營情況的充分認可,借款人可以借此業務機會擴大聲譽。
5.銀團貸款成員應按照“信息***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並按實際承諾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義務。
6.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貸款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低於50%。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7.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協議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接受銀團委托
按銀團貸款協議規定的職責對銀團資金進行管理的銀行。代理行可以由牽頭行擔任,也可由銀團貸款成員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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