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局對銀行員工貸款的規定
法律分析:禁止工作人員個人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和工作人員為他人擔保貸款、介紹貸款,具體包括以下處理方式:
1.工作人員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
對工作人員的個人貸款(不含純個人消費性質的貸款,純個人消費性質貸款不含個人投資類貸款),不管是否到期,都應在清理期限內進行償還。對不能按期還款的,由所在單位責令其本人做出還款書面承諾;對還款書面承諾到期仍不能按期還款的,由所在單位要求當事人離崗還貸,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2.工作人員為他人擔保貸款。
為他人擔保貸款的,由貸款人所在單位責令其按有關法規和規定辦理轉擔保手續,不能辦理轉擔保手續的,應落實保證責任,並以其本人財產補辦抵押手續。貸款到期不能歸還的,由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3.工作人員為他人介紹貸款。
對於工作人員介紹的貸款,由所在單位責令介紹人限期核實借款手續、落實借款人還款計劃;貸款到期不能歸還的,由所在單位要求當事人離崗清收,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壹)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以貸還貸方面銀監會有什麽具體規定
規定:
1、銀監會做的是宏觀方面的監控,提出“七個不準”的禁止性規定,即不準以貸轉存、不準存貸掛鉤、不準以貸收費、不準浮利分費、不準借貸搭售、不準壹浮到頂、不準轉嫁成本。不會對具體業務進行幹預,銀行在貸款的時候的批款規則裏面就有銀監會的指導規則了。
2、貸款是經濟行為,兩次貸款之間是獨立的,妳能貸到第二次,說明妳的資質好,因為第二次貸款已經考慮了妳有貸款負債的情況。
擴展資料
“以貸還貸”的認定
從司法實踐中看,借款人以新貸償還舊貸的行為比較簡單,壹般爭議較小。但要證明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有“以貸還貸”的***同的意思表示,並不容易。因為,意思表示在雙方沒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情況下,很難證明。
如果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在貸款合同上寫明“以貸還貸”的,***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證認定起來當然不成問題。但這種在合同中寫明“以貸還貸”的情況雖然有,卻極少,因此,在沒有證據證明***同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允許使用推定的方法。
根據從司法實踐中總結的經驗,可以根據以下具體情況推定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有“以貸還貸”的***同的意思表示:
壹、款項根本沒有貸出,只是更換貸款憑證的;
二、借款人短時間內歸還貸款的,如銀行當天貸出款項,當天即扣劃款項用以歸還原貸款;
三、新貸款恰好是舊貸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較短時間內歸還舊貸款的。
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以貸還貸”的***同意思表示是“以貸還貸”成立的條件,因此,要避免簡單將以下兩種情況作為“以貸還貸”處理:壹是借款人單方面決定將借款償還舊貸的;二是金融機構單方面決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還貸的。
如果無法查明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之間“以貸還貸”的***同意思表示,又不能推定的,不能作 “以貸還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