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支付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點、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類型,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委托的金額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
(1)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壹般;
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3)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貸款人委托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核對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中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業務合同等證明材料壹致。審批通過後,貸款人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行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根據借款合同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檢查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實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在貸款發放過程中,如果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異常,貸款人應根據合同約定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變更貸款支付方式並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法律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按照本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和控制,並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支付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當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點、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類型,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委托額度標準。
第二十六條流動資金貸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原則上應由貸款人委托支付:
(1)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壹般;
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3)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受貸款人委托支付的,貸款人應當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核對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中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業務合同等證明材料壹致。審批通過後,貸款人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自行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根據借款合同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檢查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檢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貸款發放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異常的,貸款人應根據合同約定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變更貸款支付方式或停止貸款資金發放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