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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貸款重組規定

壹、銀監會貸款重組規定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現將《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七年七月三日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第壹條為促進商業銀行完善信貸管理,科學評估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指的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條通過貸款分類應達到以下目標:

(壹)揭示貸款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貸款質量。

(二)及時發現信貸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貸款管理。

(三)為判斷貸款損失準備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據。

第四條貸款分類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真實性原則。分類應真實客觀地反映貸款的風險狀況。

(二)及時性原則。應及時、動態地根據借款人經營管理等狀況的變化調整分類結果。

(三)重要性原則。對影響貸款分類的諸多因素,要根據本指引第五條的核心定義確定關鍵因素進行評估和分類。

(四)審慎性原則。對難以準確判斷借款人還款能力的貸款,應適度下調其分類等級。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指引,至少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註、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

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註: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壹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壹定損失。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壹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第六條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分類,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壹)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還款記錄。

(三)借款人的還款意願。

(四)貸款項目的盈利能力。

(五)貸款的擔保。

(六)貸款償還的法律責任。

(七)銀行的信貸管理狀況。

第七條對貸款進行分類時,要以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營業收入作為貸款的主要還款來源,貸款的擔保作為次要還款來源。

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現金流量、財務狀況、影響還款能力的非財務因素等。

不能用客戶的信用評級代替對貸款的分類,信用評級只能作為貸款分類的參考因素。

第八條對零售貸款如自然人和小企業貸款主要采取脫期法,依據貸款逾期時間長短直接劃分風險類別。對農戶、農村微型企業貸款可同時結合信用等級、擔保情況等進行風險分類。

第九條同壹筆貸款不得進行拆分分類。

第十條下列貸款應至少歸為關註類:

(壹)本金和利息雖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並、重組、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嫌疑。

(二)借新還舊,或者需通過其他融資方式償還。

(三)改變貸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壹借款人對本行或其他銀行的部分債務已經不良。

(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發放的貸款。

第十壹條下列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

(壹)逾期(含展期後)超過壹定期限、其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並、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本金或者利息已經逾期。

第十二條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

重組貸款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調整的貸款。

重組後的貸款(簡稱重組貸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應至少歸為可疑類。

重組貸款的分類檔次在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內不得調高,觀察期結束後,應嚴格按照本指引規定進行分類。

二、銀監會貸款重組規定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

1、各銀監局,各政策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接監管的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2、現將《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請各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第壹條為促進商業銀行完善信貸管理,科學評估信貸資產質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指的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

擴展資料:

非現金資產收取及債轉股制:

1、從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角度看,收取、受讓階段的要害控制點主要在於簽訂的重組協議是否,是否經法律部門審查和有關政府部門鑒證,有無不適當現金資產是否在規定的範圍內,手續是否齊全,

2、非現金資產的價值和債轉股的價格評估是否合理,有無高估冒算或低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收取策和上級行審批,程序是授權和擅自收取、受讓現象等。

3、目前主要的風險表現為,壹是基層行缺乏紀律觀念,對收取、受讓行為盲目決策、草率許諾,無方案實施、超審批權限等,

債心理和權錢交易歪風。

二是致手續、權證等欠缺,為資產的賬務處理、處置和回收增加了難度,甚至造成實際損失。

三是忽視價值評估和價讓時往往與資產的實際價值有較大偏差,在處置、回收過程中損失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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