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 為規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適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省(區、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金互助社等。
第三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
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章 法人機構設立
第壹節 農村商業銀行設立
第六條 設立縣(市、區)農村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會規定的章程;
(二)在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基礎上以新設合並方式發起設立;
(三)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七條設立縣(市、區)農村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
(壹)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風險,最近1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有較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四)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五)沒有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資金入股;
(六)不良貸款比例低於8%;
(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考慮發起人擬繳納的股本、中央銀行票據置換因素後);
(八)所有者權益大於等於股本,即經過清產核資與整體資產評估後(可考慮用中央銀行票據置換不良資產及歷年虧損掛賬等因素),申請人轄內農村信用社合並計算所有者權益剔除股本後大於或等於零;
(九)按規定提足貸款損失準備;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在城鄉壹體化程度較高、農業產值占比較小的地市、地市市轄區、直轄市組建農村商業銀行除應符合第六條(壹)、(二)、(四)、(五)、(六)及第七條(壹)、(二)、(三)、(四)、(五)、(七)、(八)、(九)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地市農村商業銀行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直轄市農村商業銀行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
(二)不良貸款比例低於5%;
(三)設立直轄市農村商業銀行的,發起人中應有至少壹名合格的戰略投資者。
第九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當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省(區、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不得向農村商業銀行入股。
第十條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壹條單個自然人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職工自然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0%。
第十二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境內非金融機構屬重組改制的,重組改制後,該企業主營業務、主要控制人等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其重組改制前的經營年限及業績可連續計算;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具備補充農村商業銀行資本的能力,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八)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單個境內非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10%。
第十四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內金融機構出資設立或入股須事先報經其權力機構及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得低於《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中投資入股農村信用社的有關要求;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給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以上;
(三)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註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四)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七)註冊地國家(地區)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註冊地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母國監管當局作出的該項投資符合註冊地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該金融機構符合註冊地國家(地區)審慎監管要求的相關聲明;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財務投資者或戰略投資者入股農村商業銀行應事先報銀監會審批,作為戰略投資者還應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回避的原則。
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要求,可以調整前款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的條件。
第十六條境外金融機構對農村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執行《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任何發起人擬持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總額5%以上需事前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八條農村商業銀行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當成立籌建工作小組,農村商業銀行發起人應當委托籌建工作小組作為申請人。
第十九條農村商業銀行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條農村商業銀行的籌建期為自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提交籌建延期申請。銀監會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籌建許可註銷手續。
第二十壹條縣(市、區)農村商業銀行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地市、直轄市農村商業銀行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二條農村商業銀行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並領取金融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農村商業銀行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申請人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決定機關提交開業延期申請。決定機關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農村商業銀行未在前款規定時限內開業的,原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開業許可註銷手續,收回其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二節 農村合作銀行設立
第二十三條設立縣(市、區)農村合作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有符合銀監會規定的章程;
(二)在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基礎上以新設合並方式發起設立;
(三)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二十四條設立縣(市、區)農村合作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
(壹)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風險,最近1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有較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四)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五)沒有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資金入股;
(六)不良貸款比例低於8%;
(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考慮發起人擬繳納的股本、中央銀行票據置換因素後);
(八)投資股占股本總額的比例不低於90%;
(九)所有者權益大於等於股本,即經過清產核資與整體資產評估後(可考慮用中央銀行票據置換不良資產及歷年虧損掛賬等因素),申請人轄內農村信用社合並計算所有者權益剔除股本後大於或等於零;
(十)按規定提足貸款損失準備;
(十壹)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五條在城鄉壹體化程度較高,農業產值占比較小的地市、地市市轄區、直轄市組建農村合作銀行除應符合第二十三條(壹)、(二)、(四)、(五)、(六)及第二十四條(壹)、(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地市農村合作銀行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直轄市農村合作銀行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
(二)不良貸款比例低於5%;
(三)設立直轄市農村合作銀行的,發起人中應至少有壹名合格的戰略投資者。
第二十六條設立農村合作銀行應當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省(區、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不得向農村合作銀行入股。
第二十七條發起人須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農村合作銀行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設立農村合作銀行應當成立籌建工作小組,農村合作銀行發起人應當委托籌建工作小組作為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農村合作銀行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條農村合作銀行的籌建期為自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提交籌建延期申請。銀監會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籌建許可註銷手續。
第三十壹條縣(市、區)農村合作銀行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地市、直轄市農村合作銀行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農村合作銀行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並領取金融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農村合作銀行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申請人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決定機關提交開業延期申請。決定機關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農村合作銀行未在前款規定時限內開業的,原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開業許可註銷手續,收回其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三節村鎮銀行設立
第三十三條設立村鎮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會規定的章程;
(二)發起人或出資人應符合規定的條件,且發起人或出資人中應至少有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在縣(市)設立的,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四條設立村鎮銀行應當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或出資人,發起人或出資人包括:自然人、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或出資人。
發起人或出資人須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出資設立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上壹年度盈利;
(五)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六)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七)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擬入股的企業法人屬於重組改制的,重組改制後,該企業主營業務、主要控制人等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其重組改制前的經營年限及業績可連續計算。
第三十五條村鎮銀行最大股東或惟壹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壹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壹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
第三十六條村鎮銀行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設立村鎮銀行應成立籌建工作小組,村鎮銀行發起人應當委托籌建工作小組作為申請人。籌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村鎮銀行,由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或經出資人授權的籌建工作組作為申請人。
第三十七條村鎮銀行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八條村鎮銀行的籌建期為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局提交籌建延期申請。銀監局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籌建許可註銷手續。
第三十九條村鎮銀行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分局或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四十條村鎮銀行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並領取金融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村鎮銀行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申請人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決定機關提交開業延期申請。決定機關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村鎮銀行未在前款規定時限內開業的,原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開業許可註銷手續,收回其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四節貸款公司設立
第四十壹條在縣(市)及其以下地區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50萬元人民幣;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四十二條設立貸款公司,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
(壹)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三)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和補充機制。
第四十三條設立貸款公司,應當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出資人:
(壹)出資人為境內外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
(二)資產規模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
(三)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四條貸款公司由單個境內外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設立。
第四十五條貸款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貸款公司的申請人應當是出資人,或是經出資人授權的籌建工作小組。
第四十六條貸款公司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四十七條貸款公司的籌建期為自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局提交籌建延期申請。銀監局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籌建許可註銷手續。
第四十八條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分局或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四十九條貸款公司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並領取金融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貸款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申請人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決定機關提交開業延期申請。決定機關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貸款公司未在前款規定時限內開業的,原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開業許可註銷手續,收回其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