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融資平臺公司新增融資管理。對於不涉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客戶,銀行保險機構應落實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政策要求,按照市場化原則,依法合規審慎授信,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對承擔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客戶,銀行保險機構還應遵守以下要求:壹是不得新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或流動資金貸款性質的融資。二是不得為其參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提供配套融資 。除此以外 對確因經營需要且符合項目融資要求的,必須由客戶報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審核確認,銀行保險機構將審核確認情況作為審批融資的前提條件,同時嚴禁以審核確定名義進行變相擔保 。在嚴格依法合規解除違法違規擔保關系的基礎上,對必要的在建項目允許在不擴大建設規模和防範風險的提前下,繼續提供融資,避免出現工程爛尾。各級監管機構不再受理原銀監會融資平臺名單查詢和調整事宜。
市場觀點: “15號文”對於新增短期流動資金融資的嚴格限制,對於平臺公司開展城投屬性強的業務範疇,總體沖擊有限;流動性資金需求較大的多為產業化轉型的公司,可能對此有個審視
三、妥善化解存量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優先化解期限短、涉眾廣、利率高、剛性兌付預期強的債務 ,防範存量隱性債務資料鏈斷裂的風險。銀行保險機構使用企業周轉便利類金融工具接續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前,應通過監測平臺確認該筆債務在財政部匯總的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清單內。提供的資金期限不得超過其對應的到期債務化解期限,規模不得超過對應到期債務本金余額, 不得通過信托資金、流動資金貸款或其他流動資金貸款性質的融資置換存量隱性債務,不得置換明股實債類債務 。
嚴禁虛假化債。銀行保險機構要嚴密監控資金用途,確保資金僅用於償還對應到期債務的本金。不得用於擴大建設規模等違規用途,支持地方政府實質性化解隱性債務,嚴禁虛假化債。 不得配合地方政府或融資平臺公司置換不符合條件的隱性債務。不得將不具備市場化條件的隱性債務轉為經營性債務。不得將仍要地方政府承擔的隱性債務轉為經營性債務 。發
四、強化風險管理
加強統壹授信管理。 強化集團統壹的授信管理 。要將貸款含貿易融資、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開立信用證、保理、擔保、貸款承諾以及其他實質上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對融資平臺公司的統壹授信。銀行保險機構要進壹步規範各類業務管理,不得通過理財、信托、保險、融資租賃等方式違規向融資平臺公司提供融資或繞道置換不符合條件的隱性債務。 不得承銷變相增加或虛假化解隱性債務的平臺公司債券。 保險機構要切實加強資金運用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的隱性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