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6月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了易盛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盛支付)、廣州銀聯網絡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銀聯)委托的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恰巧2011,雙方簽訂了代收代付合作協議,卻遭遇了連欣易貸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事發後,多名持卡人聲稱涉案交易未經其授權,導致扣款銀行將交易款項共計239.96萬元返還給持卡人,進而造成廣州銀聯公司損失。
因此,廣州銀聯向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易生支付退款239.96萬元及利息100.04萬元。
壹審法院認為,易盛支付未能按承諾保證持卡人授權的真實性,導致持卡人否認交易是本人或個人授權的,造成廣州銀聯的損失,易盛支付行為構成違約。廣州銀聯有權要求易生賠償其造成的損失及利息,並承擔案件受理費26800元。
對此,易生付提出上訴,指出五點理由,要求撤銷壹審判決,駁回廣州銀聯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訴訟費用由廣州銀聯承擔。
首先,不能因為持卡人否認就判定涉案交易未經持卡人授權。而且持卡人在交易發生壹年後才否認交易是自己授權的,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本案涉及連欣易貸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案件,應當中止審理或者駁回起訴。連欣易貸案的審理結果對查明和認定本案所涉持卡人授權交易的事實具有決定性作用。同時,返還犯罪贓款也會影響本案標的物的金額,從而影響易盛支付與廣州銀聯的責任分擔。
接下來,易盛支付曝光了與廣州銀聯合作的代收代付業務違規問題,指出廣州銀聯也有過錯,應承擔責任。
易盛支付表示,《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規定,不允許不同支付機構之間開展支付業務合作,支付業務資金不能互換和劃轉。與廣州銀聯簽訂的收付款協議違反監管規定,造成本案交易損失,廣州銀聯應承擔過錯責任。
易盛支付進壹步指出,廣州銀聯通過《收單業務合作協議》和《代理支付業務合作協議》轉嫁和規避收單機構對網絡特約商戶的法律責任,如特約商戶資質審查、簽署受理協議等。
易盛支付認為,廣州銀聯作為已取得網絡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應根據監管要求直接發展特約商戶,並與特約商戶簽訂銀行卡受理協議,維護持卡人利益,而不是通過與上訴人合作,轉移和逃避其作為支付機構的法律責任。
此外,易生支付也意味著其已經盡到了作為支付機構的責任和合同義務,盡到了合理註意義務,沒有過錯。壹審判決賠償的相應利息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壹審判決,退還壹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52800元。
天津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源於持卡人否認交易由本人或個人授權,因此扣款過程的發起環節涉及經濟犯罪。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授權還是個人授權,需要通過刑事案件解決,相關刑事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廣州銀聯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可以通過刑事案件解決,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結後另行解決。
資料顯示,易盛支付於2008年在天津成立。2011年5月取得預付卡發行與受理、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銀行卡收單業務全國支付許可證,2016年5月續展,有效期至2021年5月。
今年以來,易盛支付已經四次被央行處罰。處罰理由包括“違反《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違反支付結算管理規定》、《未按要求建立特約商戶培訓檢查制度和交易風險監控制度,發現特約商戶涉嫌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時未采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