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產能否買賣,其實可以通過三種方式解決。(1)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後,雙方共同向原房主的原貸款銀行申請再抵押。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不需要籌錢提前還貸,沒有融資壓力。而是將房東原有的還款義務轉移給買方,抵押人在抵押登記變更後由房東變更為買方。缺點是再融資手續復雜,不是所有銀行都有這項業務。如果買方需要在另壹家銀行申請貸款,就會出現同業轉貸的問題,操作起來比較繁瑣。(二)在還款日前,還清貸款,解除抵押。原業主壹次性提前歸還所有欠銀行的貸款余額。之後銀行會解除抵押權,以房產交易註銷抵押登記。這樣原房主就獲得了房子的完全產權。接下來,雙方簽訂房產買賣合同後,就可以按照二手房買賣的壹般流程完成交易了。這種方式的好處是在房東取得完全產權後,買家再支付房款,這樣錢對買家來說更安全。缺點是還款的錢完全由房東籌集,需要房東有很強的經濟實力,不能用買家的首付參與還款,對於賣家來說不是壹個很好的解決方案。(三)買房並為原業主提前還貸後,購房者用首付幫助房東歸還貸款余額。這種方式的好處是充分利用了貨幣的現值,盤活了買家的首付,雙方合力解決了交易的大障礙;缺點是買家首付有壹定風險。如果原業主用買家的錢幫他還貸,然後取得了房子的完全產權,再把房子賣給別人逃之夭夭,買家既無法取得房子的產權,也讓首付血本無歸。這時候他只能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追回,被動。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以其合法的房地產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拍賣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自己或者第三人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貸款銀行代為支付剩余房價款,並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擔保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建設貸款,以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投資資產,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擔保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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