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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收貸具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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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定義

常規催收是指督促債務人/擔保人及其他還款義務人償還債務的各種非訴訟催收方式,包括協商還款、電話催收、媒體公告催收、信函(含公證服務)催收等。

兩個。適用條件

定期催收主要適用於符合以下條件的信用不良客戶:

(1)還款意願強烈。

(2)有效資產能夠完全覆蓋其債務。

(3)債務結構簡單,其他債權人在催收期間未采取且預計不會采取法律行動。

(四)能夠按照約定的還款計劃按期償還債務。

(5)如果走法律程序,會影響還債。

(六)其他適合常規采集的情形。

三個。工作流程

四個。優勢和劣勢分析

常規清收作為銀行不良資產清收的主要手段之壹,具有成本低、技術難度小的優勢。大部分從事不良資產清收處置的工作人員都能熟練掌握和運用。同時,由於大部分借款人主觀上沒有逃避銀行債務的意圖,采取常規催收手段可以在有效維護與借款人關系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借款人的影響,保證催收處置利益的最大化。

常規催收手段的缺點是催收的效果主要取決於借款人的還款意願和能力。如果借款人還款意願發生變化,就不得不采取其他催收手段。同時,常規催收手段的基礎是借款人借的是單筆貸款還是其他債權人不會采取法律行動,存在很多變數,需要隨時關註和調整催收策略。

動詞(動詞的縮寫)風險控制

(1)準確核對債務人/擔保人的資產負債情況,評估資產價值,分析債務結構,了解其他債權人的催收趨勢。

(2)保持債務人/擔保人催收的力度和頻率。催收函原則上壹年送達壹次,回執存檔,根據實際情況或相關法律法規增加催收頻次。

(3)仍在正常經營的債務人,原則上每季度現場檢查其生產經營狀況及是否有抵押物。當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或變化時,應及時檢查並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4)債務清償計劃應盡快談妥並付諸實施。

(5)可能需要並強制執行額外的擔保。

依法收貸

壹.定義

根據法律規定,貸款的催收是指銀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提交訴訟、仲裁、支付令或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的申請,通過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判決(或裁定)確立債權的合法性,根據判決或裁定收回債權,或依靠強制執行程序(包括和解)收回債權。

(1)民事訴訟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民事、經濟糾紛。

(二)民商事仲裁

它是指當事人自願將其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提交由非正式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根據已訂立的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作出裁決,並受裁決約束的壹種制度。

(3)民事監督(支付令)

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支付現金和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壹種特殊法律程序。

(四)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

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錯誤履行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的債權文書,且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時,債權人可以向原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並憑原公證處和執行證書向依法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有管轄權的法院核實公證債權文書無誤的,應當依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5)直接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權益[1]

為了快速實現擔保物權,債權人(擔保物權的權利人)可以直接向擔保物權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擔保物權。

兩個。適用條件

(1)壹般適用條件

1.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

2.債務雖未到期,但債務人/擔保人生產經營陷入困境,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3.債務人/擔保人已停止經營,處於關閉、停業、合並或轉讓狀態,或實際控制人下落不明。

4.債務人/擔保人還款意願差,不配合簽署催收單。

5.債務人/擔保人明顯轉移資產或逃避債務。

6.債務人/擔保人涉及其他訴訟,可能影響我行債權的安全。

7.債務人/擔保人的實際控制人涉及刑事案件。

8.債務人/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逃匿、死亡或者失蹤。

9.其他適合訴訟的情形。

(2)適用於民事訴訟的條件

1.在已簽訂協議的爭議解決條款中,沒有約定提交仲裁裁決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2.當地基層法院不支持支付令的申請。

3.債權文書未經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或者雖經相關公證,但公證處拒絕出具強制執行證明的。

(三)適用於民商事仲裁的條件

1.當事人自願達成仲裁協議。

2.仲裁協議合法有效。

(四)申請民事監管(支付令)的條件

1.要求支付現金或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存單和其他證券。

2.要求支付的現金或者有價證券已經到期且金額已經確定,並說明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3.債權人沒有對等支付的義務。

4.支付令可以送達債務人。

5.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5)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適用條件。

1.各方簽署的符合法律規定並可通過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債權文書經公證機關依法公證後,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3.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4.債權人向原公證處提出申請,經審查,取得出具的執行證明。

(6)適用直接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權益的條件。

1.法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對實現擔保權益另有約定。

2.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抵押合法有效,相關手續和材料齊全。/download img/2020/08/0823/198746957 _ 1 _ 20200808113156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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