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後,應在7日內向被告送達傳票。現實生活中,法院立案後多久收到傳票壹般由法院控制,壹般在10天到壹個月內。
2.立案後,法院要先傳喚被告,再通知原告。也就是說,法院會先電話通知被告。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通知的,最終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送達是指以報紙方式送達傳票,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
3.審理案件的期限由法律規定,傳票在審理期限內發出。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普通程序需要六個月,所以最長不能超過這個期限。
4.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5.已經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以郵寄日期為準)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6.如果提供的被告電話號碼或地址有誤,或者聯系不上被告,或者被告拒絕接收傳票,也可以公告送達被告(壹般時間為2個月),可以給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辯期。完成送達程序後,審判長會安排開庭時間,提前三天向妳送達開庭傳票。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與貸款人未約定利息的,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借貸雙方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以及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牌價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4倍的除外。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