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京公積金[2005]5號)、《關於進壹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意見》(鄭路辦字[2014]10號)等有關規定,現將2022年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第二,調整內容
(1)2022年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2021月平均工資核定。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1990號)計算。
(2)2022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積金最高最低繳存基數執行標準為:最高繳存基數為22085元;最低繳存基數萊陽市、棲霞市、海陽市為1.900元,市屬及其他設區市為21.000元。
三。調整手續各繳存人到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窗口復印繳存基數調整表,經核實後提交報價,並提供兩份加蓋單位公章的紙質對賬單。已開通網上營業廳的單位可在網上營業廳申報。
四、工作要求
(壹)各單位要認真做好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工作,據實核定。2022年年度基數調整可在6月5438+10月或7月辦理(建議7月調整最高最低繳存基數),6月5438+10月辦理時間開放至2月底,7月辦理時間開放至8月底。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調整壹次。6月5438+10月已報調整的單位,7月只能調整最高最低基數,只能櫃臺報。請提前做好相關安排。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保留至整數。
(三)各單位核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當告知職工本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單位申報的紙基調整表,由員工本人簽字確認;職工無法簽字的,需要單位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確認/調整承諾書》(登錄網站/下載)。本中心不接受員工對其已簽字確認的基數的異議;單位未提供職工簽字的基數調整表,僅提供基數調整承諾書的,職工投訴未按規定基數支付的,單位負責調解。
(四)各單位在辦理本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時,應認真核對本單位和職工的基本信息,如信息有誤或已發生變化,應及時進行變更。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