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前支付壹定數額的貨幣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壹種方式。
支付定金的壹方稱為定金支付方,接受定金的壹方稱為定金接收方。
特點
根據民法的相關理論,存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存款是次要的。
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失。
2.保證金的設立是可行的。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但只是當事人對定金的約定。沒有實際交付定金,定金擔保就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實際向對方支付了定金,定金才能成立。
定金是預付的。
只有在合同成立後,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所以押金是預付的。
4.押金有雙重保障。
同時保證合同雙方的債權。也就是說,支付定金的壹方,如果不履行義務,就會失去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動作性質
1.保證合同的履行屬於債務的保證。
2.證明合同成立。有相對的獨立性。
3.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
4.此存款為默認存款。
分類
存款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合同保證金
存款
合同定金,往往與預約合同並存,是指在合同訂立之前支付的定金,目的是保證合同的正式訂立。合同的訂立需要壹個過程,包括要約和承諾。這個過程有時很短,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很長時間,尤其是壹些標的較大的民事交易。雙方已經為簽訂合同做好了必要的準備,並就合同內容基本達成了壹致。但由於壹些不確定的情況,合同始終沒有訂立,當事人也不願意承諾合同成立。因此,利用合同定金來實現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從而最終訂立合同並完成交易。
合約黃金
合同定金是合同成立的定金,其功能與合同交付相同。(因為沒有“定金罰則”,所以實際上是壹種非債務擔保。司法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將支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重要要件的,支付定金的壹方不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主要部分已經履行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終止押金
終止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承擔定金違約金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定金的終止是以壹方解除合同為前提的。解約定金的成立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否則合同中約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違約定金(壹方在獲利時以雙倍返還定金或放棄定金的方式解約,有損誠信原則)。
3.1解除定金的實質是賦予合同當事人在放棄或者雙倍返還定金的條件下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3.2合同當事人以損失合同約定的定金為代價要求終止合同,致使合同無法實際履行。
3.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實際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3.4押金罰款不排除損害賠償。守約方的損失大於定金的收益的,承擔定金違約金的壹方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違約債券
違約保證金其實就是履約保證金,也就是保證合同。
違約付款
為演出支付的壹定數量的錢。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證券協議基金
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實作為當事人之間合同關系的證明的定金。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合同成立與否與定金的支付無關。《擔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對合同價款沒有特別規定,但司法實踐認為,定金支付的書面證明(如收據)是合同主業成立的證據。事實上,保證金存款與壹般存款具有相同的特征。多數情況下,定金的擔保物權並非由當事人特別約定而產生並獨立存在,而是來源於違約定金、撤銷定金和完成定金。
屬性確定
1,定金的性質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多個相互排斥的性質。比如,對於協議相對付款,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主合同正式訂立後,定金不予返還,而是作為違約定金;至於約定給付和約定給付證券,在約定給付後也可以具有違約債券的性質。
2.在某些情況下,即使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具有約定以外的其他性質。比如違約定金、終止定金、協議合同都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合同的存在會證明主合同的存在,所以上述三種定金當然同時具有協議合同的性質。
3.當事人對定金的性質沒有約定的,應當作出相應的推定。壹般情況下,應推定定金僅具有定金的壹般性質。根據《擔保法》規定的立法精神,我國交易習慣和司法實踐普遍認可我國定金的壹般性質應為違約定金。
存款金額
1.定金數額原則上由當事人約定,但擔保法對最高數額有限制,即不能超過主合同金額的20%。根據司法解釋,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金額20%的,對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很明顯,意圖是限制超額保證金的支付,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保證金的違約金。
2.司法解釋第119條規定,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應當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取定金的壹方提出異議,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該條款規定,定金合同為實踐合同,定金交付對方驗收後,定金合同才能成立。
罰款存款
1.定金罰則的具體內容
付款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定金將雙倍返還。如壹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定金違約金按未履行部分與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計算。
2.申請保證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2.1定金合同是壹種實踐合同,需要實際支付定金。
定金不實際交付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訂立主合同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2主合同必須有效。
這是由存款合同的從屬性決定的。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即使當事人已支付並接受定金,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即主合同無效但定金合同不壹定無效。
2.3如果雙方都不履行債務,不能免除責任。
3.《擔保法解釋》關於適用定金罰則的幾種特殊情況的規定:
3.1視為不履行所擔保的債務。
因壹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2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定金違約金。
如壹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定金違約金按未履行部分與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計算。
3.3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導致主合同無法履行的,不適用首付款違約金。
因合同關系以外的人的過錯導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壹方可以依法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相關法律
擔保法
擔保法
第六章定期存款
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自定金實際支付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壹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擔保法解釋
不及物動詞定金釋義
第壹百壹十五條當事人約定支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支付定金的壹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壹百壹十六條當事人約定定金是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重要條件的,支付定金的壹方不支付定金,但是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主要部分已經履行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壹百壹十七條定金支付後,給付定金的壹方可以解除主合同,損失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可以解除主合同,損失雙倍返還定金。主合同終止後的責任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壹百壹十八條當事人應當支付定金、保證金、擔保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等。但對定金的性質沒有約定,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壹百壹十九條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取定金的壹方提出異議,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壹百二十條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壹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定金違約金按未履行部分與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計算。
第壹百二十壹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金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壹百二十二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導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壹方可以依法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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