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條夫妻雙方及兩個以上產權* * *已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按以下方式核定:
(壹)購買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有住房,貸款比例不超過總房價的80%,貸款額度不超過50萬元(以下項目不超過50萬元,公積金中心可根據資金運行情況適當放寬或降低貸款上限);
(二)購買“二手房”,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地產評估價值的60%;
(三)購買安置房的,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房屋價格與補償金額的差額;
(四)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有資質機構出具的工程預算造價的60%;
(五)裝修自住住房,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裝修房地產評估價值的60%,且不得超過裝修費用。
第十四條夫妻壹方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單個職工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照以下方式核定貸款額度:
(壹)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公有住房,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價總額的70%;
(二)購買“二手房”,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地產評估價值的60%;
(三)購買安置房的,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房屋價格與補償金額的差額;
(四)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有資質機構出具的工程預算造價的60%;
(五)裝修自住住房,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裝修房地產評估價值的60%,且不得超過裝修費用。
有壹個以上職工作為擔保人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能夠同時提供第二套住房和房貸的,貸款額度可以適當提高,但不得超過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未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單個職工未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壹個以上(含壹個)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作為保證人的,按照下列方式核定貸款額度:
(壹)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公有住房,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價總額的60%;
(二)購買“二手房”,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地產評估價值的50%;
(三)購買安置房的,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房屋價格與補償金額的差額;
(四)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有資質機構出具的工程預算造價的50%;
(五)裝修自住住房,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裝修房地產評估價值的50%,且不得超過裝修費用。
保證人條件良好、收入穩定,或同時抵押第二套住房的,貸款額度可適當提高,但不得超過第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
第十六條確定職工個人貸款的具體額度,應當綜合考慮購建住房價格、借款人還貸能力、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和家庭收入等因素。
每月還款額壹般不超過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但家庭收入扣除還款額後仍能滿足其家庭成員基本生活需求的,可以超過50%。
申請人還款能力的計算方法如下:
個人貸款還款能力參考值=單位和個人月公積金繳存額×12×貸款年限×2+公積金現有余額×2。
申請人有擔保人的,貸款償還能力參考值為申請人和擔保人個人貸款償還能力參考值的累計金額。
第十七條借款人的貸款期限加上實際年齡壹般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公積金貸款期限不超過30年,不超過所購住房剩余使用年限。具體貸款期限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借款人條件確定。
第十八條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調整,次年起按相應檔次1執行新的利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