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條(2021至1實施)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和監理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按照委托合同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監督的性質是什麽?
服務
它不同於承包商的直接生產活動和建設單位的直接投資活動。它不把工程承包給施工單位,也不參與承包方的利潤分成。它得到了技術服務的回報。工程建設監理的服務對象是建設單位的工程,服務對象是施工單位。本服務活動嚴格按照委托監理合同及其他相關工程建設合同實施,受法律約束和保護。
科學性
監理的科學性體現在其工作的內涵是為工程管理和工程技術提供智力服務。
公平
要成為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之間的公平第三方,既要維護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獨立
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商的關系是平等的主體關系,監理活動應按照獨立的原則進行。
監管原則是什麽?
監理工作以委托監理合同為依據,實施監理前必須簽訂書面合同;
工程建設監理實行總監負責制;
以“公正、獨立、自主”的方式開展工作,維護施工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與建設工程合同有關的聯系活動,應當通過監理單位進行;
被監督單位必須接受監督;
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所有列入基本建設計劃的工程都要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督、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
沒有監理的工程範圍有哪些?
地上建築面積不超過10000平方米;
建築高度不超過24米,單純社會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工程;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公用事業;
建設規模小於5萬平方米開發住宅小區項目;
無國有投資、無銀行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法律依據: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從下列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中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重點項目:
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大型項目;
(二)能推動行業技術進步的高新技術項目;
(三)對國家或者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跨地區項目;
(四)對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五)其他重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