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只要符合貸款條件刑滿釋放的人員也是可以進行貸款的。貸款人的權利: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帳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的,可依據合同規定,采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的權利: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壹、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二、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四、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帳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六、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的,可依據合同規定,采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貸款通則》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的義務:
壹、應當公布所經營的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並向借款人提供咨詢。
二、應當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
三、貸款人應當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並及時答復貸與不貸。短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中期、長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應當對借款人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