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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的種類和用途是什麽?

類型:

(1)它分為:

跟單信用證和清潔信用證

(1)跟單信用證是通過跟單匯票或僅通過單據支付的信用證。這裏的單據是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如海運提單等。),或證明貨物已交付的文件(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

(2)光票信用證是壹種憑光票付款而無裝運單據的信用證。銀行用光票信用證付款,也可能要求受益人附上壹些非運費單據,如發票、預訂單等。

在國際貿易的支付結算中,大多數使用跟單信用證。

(2)根據開證行的責任,可以分為:

(1)不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壹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同意,開證行不得單方面修改或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開證行就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開證行有權在未經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隨時撤銷信用證,並應在信用證上註明“可撤銷”字樣。

但UCP500規定,只要受益人已按信用證條款取得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的擔保,信用證就不能撤銷或修改。還規定,信用證未註明是否可以撤銷的,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最新的UCP600規定銀行不能開可撤銷信用證!(註:通常使用不可撤銷的信用證)

(3)根據是否有另壹家銀行擔保付款,可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指由開證行簽發的信用證,另壹家銀行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保證履行付款義務。保兌信用證的銀行被稱為保兌行。

②未保兌信用證(未保兌信用證)。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還沒有被另壹家銀行保兌。

(4)根據支付時間的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sight l/c)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在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見票即付的虛假遠期信用證。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出壹張定期匯票,由付款行貼現,所有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對於受益人來說,這種信用證實際上是即期付款,信用證中有“遠期信用證見票即付”的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是否可以轉讓,可以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指信用證受益人(第壹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為“轉讓銀行”),或在信用證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壹個或多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開證行應在信用證中明確註明“可轉讓”,且只能轉讓壹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未註明“可轉讓”的,為不可轉讓信用證。

(6)紅色條款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允許開證行在收到單據後向賣方預付壹部分款項。這種信用證常用於制造業。

根據證候的功能劃分

(1)循環信用證

是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恢復到原來的金額,可以再次使用,直到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通常用在批量統壹發貨的情況下。在按金額循環信用證的情況下,恢復原金額的具體方式如下:

①自動循環。每期用完壹定金額,無需等待發卡行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壹定金額後,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到達後,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來的金額。

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用完壹定金額後的幾天內,發卡銀行不發出停止回收通知,從第壹天起自動恢復原金額。

(2)互惠信用證。

指由申請人開立的以對方為受益人的兩份信用證。兩張信用證金額相等或大致相等,可以同時或先後開立。多用於易貨貿易或加工補償貿易。

(3)背對背信用證。

也稱開證信用證,是指受益人要求原信用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在原信用證的基礎上開出內容相近的新信用證,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按照不可撤銷信用證開出。

背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在中間商轉賣別人的貨物,或者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方以這種方式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於反信用證的金額,反信用證的裝運日期應早於原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

(4)預付款信用證/包裝信用證。

是指開證行授權付款行(通知行)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金額預付給受益人,開證行擔保還款並承擔利息,即開證行先付款,受益人最後交單,這與遠期信用證相反。

預開信用證以出口商的光票支付,還要求受益人附上補充信用證規定單據的指示。交付裝運單據時,付款銀行將在支付剩余款項時扣除預付款的利息。

(5)備用信用證

也稱為商業票據信用證和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應申請人要求,對受益人出具的承諾承擔義務的證明。

即開證行保證,當申請人不履行義務時,受益人只需出示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和開證行的違約證明,即可從開證行獲得付款。它是壹種銀行信貸,是發行人違約時受益人獲得賠償的壹種方式。

信用證的目的:

信用證是銀行用來保證買方或進口商有支付能力的憑證。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後,賣方不會按合同要求交貨;賣方也擔心買方在交貨或提交裝運單據後不付款。

所以需要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擔保人,代為收付款單據,用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在這種活動中使用的工具是信用證。

可見,信用證是銀行可以有條件擔保付款的憑證,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已成為壹種常用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壹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存入銀行,銀行開出信用證,通知賣方的異地銀行告訴賣方,賣方將按照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交貨,銀行為買方付款。

擴展數據:

信用證是指銀行應進口商(買方)的要求,向出口商(賣方)出具的保證支付貨款的書面憑證。

在信用證中,銀行授權出口商開具以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並按要求附上裝運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條件下按期到指定地點收取貨款。

用信用證付款的壹般程序是:

(1)進出口雙方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規定用信用證付款。

(2)進口商向當地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填寫信用證申請表,支付壹定的開立信用證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要求銀行(開證行)向出口商開立信用證。

(3)開證行應根據申請內容開立以出口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並通過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或代理行(統稱為通知行)通知出口商。

(4)出口商裝運貨物並取得信用證要求的裝運單據後,應根據信用證的規定與其當地銀行(通知行或其他銀行)議付貨款。

(5)議付行應在議付貨款後立即在信用證背面註明議付金額。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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