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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的貸款擔保人是壹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

法律分析:壹般承擔連帶保證。

根據它們的不同,確定了壹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首先,承擔責任的具體方法不同。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才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履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和主債務人是連帶責任人。在保證範圍內,債權人可以同時向債務人和保證人追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擔保人都無權拒絕。

其次,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在連帶責任保證中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適用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壹般情況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但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有權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

第三,壹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不能作為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是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沒有約定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壹般擔保僅由當事人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形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壹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

(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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