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我國信用體系的壹個非正規的信用模式,由於缺乏壹定的監管所以該方式存在壹定的風險,如何科學有效的來降低這種借貸風險呢?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做功課:
1、壹定要嚴格的審查市場準入機制,對壹些民間借貸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核,對具備壹定的資金、可以依法經營的私人錢莊,可以在壹定的期限內專為民間金融機構;另外壹方面對於那些為了謀取高利貸的人壹定要給予鮮明的打擊與取締,維護金融的良好秩序。
2、民間借貸的利率更加要透明化的管理,規範這種民間的借貸我們要充分的來考慮借貸的需求,還需要納入我們的有效管理方式,可以根據放貸人的資質等級要求來進行上下的浮動,利用壹些市場競爭推動借貸規範發展。
3、把借貸引入實體經濟,民間有很多的資本,哪裏需要哪裏去。但是我們還需要進入實體產業的循環環節,這樣才可以推動實體經濟可持續的發展。而不是僅僅的作為壹些遊離資本到處的遊蕩,最好是合法、規範的使用起來。
4、民間借貸的資金的流動更加需要加強,還要實施有效的管理。要設立壹些專門的監管機構來對其借貸行為進行監管,對資金進行監測管理,要進口的建立完善、健全、科學統計的監測指標,對壹些民間借貸的資金流向、投向等情況要進行必要的監管、引導,防止壹些私人房貸到處有。
5、民間資金的居間方或者“資方”存在很多是假的,假的居間方通常會讓委托方花費很多指定的項目從中騙取費用,其中包括出評估報告費用、盡職調查律師費等。如需上述文件和法律行為壹定委托方自己出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壹百壹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