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知識:貸款欺詐的構成要素
(壹)構成要素的內容
構成要件的內容是以欺騙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貸款詐騙罪(既遂)的構成是: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基於認識上的錯誤取得貸款,金融機構遭受財產損失。
欺騙方法是指: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3.使用虛假證明文件;
4、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的重復擔保;利用虛假證明將犯罪所得贓物抵押給金融機構作為自己的財產取得貸款,屬於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騙取貸款;
5.以其他方式騙取貸款。
雖然行為人沒有使用前四種方法,客觀上貸款條件和程序完全符合有關規定,但在貸款過程中,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轉讓貸款、抵押物或者事後攜款潛逃等方式,隱瞞拒絕歸還貸款的故意,從而騙取貸款,屬於以其他方法騙取貸款。采用上述方法之壹騙取貸款的,本罪可以成立;同時使用幾種方法騙取貸款的,只犯壹個罪。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本息的貨幣資金。行為人在合法取得貸款後,因故不能償還本息,采取欺騙手段隱瞞、轉讓用於貸款的抵押物,使貸款人不能對抵押物行使權利,不能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如果欺詐手段使出借人產生誤解,進而作出免除債務的處罰,則確立為普通詐騙罪(騙取財產利益)。本罪只有在騙取貸款數額較大的情況下才成立。按照立案標準,騙貸金額達到2萬元的,應當起訴。達不到追訴標準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以詐騙罪或犯罪未遂論處。
(2)責任的形式
責任要件除故意外,還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體體現為不歸還借款的意思表示。值得研究的問題是,行為人在合法取得借款後,因情勢變更而具有犯罪故意,實施轉移或者隱匿借款等行為的,應當如何處理?有的說是侵占罪,有的說是合同詐騙罪,有的說是貸款詐騙罪。這本書的基本觀點是,如果行為人在合法取得貸款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拒絕償還本息,但未能采取欺騙手段免除貸款人償還本息的義務,則貸款詐騙罪、侵占罪、詐騙罪不成立,只應作為民事案件處理。但如果出借人以欺騙手段免除其償還本息的義務,則成立普通詐騙罪(騙取財產利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