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被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應當依法納稅和還債,納稅和還債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三十四條遺贈的執行不妨礙遺贈的清償,遺贈應當依法由受遺贈人支付?交稅還債。
擴展數據
案例:林和孟是同壹單位的同事。自2010年5月起,孟多次向林借錢。為保證及時還款,雙方不僅在每次借款時簽訂借款協議或借款合同,還將自己的工資卡交給林保管,用自己的工資償還借款。
截至2012年9月,孟向林某借款124000元,通過工資卡* * *,向林某還款83600元,其余欠款未還。2013年6月,孟外出打工時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據法律規定,孟的父母是他兒子的第壹繼承人。
另,2010年2月,孟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孟購買該公司住宅商品房壹套。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收到孟首付款221,000元。2010年3月,孟辦理了壹筆公積金貸款,貸款金額為86000元。至孟出事時,孟的工資已被扣除借款9400元。
2013年7月,孟的母親提取了孟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23000元,並於當日付清剩余房款。同月,孟的母親取得了該房屋的土地證和房產證。
林得知孟的父母繼承了孟的財產,即要求其父母代為償還兒子的債務。孟的父母不知道兒子生前是否欠錢,也不敢輕易相信林出示的借款合同,所以拒絕了林的追討。
2013年9月2日,林某以孟某父母為被告,向伊吾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請求依法查封、扣押二被告繼承孟某房屋。伊吾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告商品房壹套。
壹審中,法院通過將原告林某提交的孟某工資卡取款明細與法院調取的農業銀行卡明細進行比對,確認了原告林某提交的借款合同(協議)及工資卡取款記錄的真實性,認定原告林某與孟某之間的借款關系真實有效。故判決孟的父母在孟的遺產範圍內償還孟的債務,並支付原告林28900元。
壹審法院宣判後,孟父母不服,向哈密區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要求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
哈密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宣判。經過對案情的梳理,壹致認為孟的父母作為兒子的第壹繼承人,有責任清償兒子的債務。於是他主持調解,促使原被告與被告最終達成協議,孟父母支付借款1.74萬元,利息6000元,共計23400元,於2014年2月27日還清。
人民網-以案件為例:遺產繼承人有償還債務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