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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償的貸款後期怎麽處理

貸款被保險代償了,用戶需要盡快還清被代償的金額。只要盡快還清了被代償的金額,代償記錄在保留5年後就會刪除。

而用戶沒有去歸還被代償的金額,代償記錄會壹直保留在征信中。征信中有代償記錄,用戶無法辦理任何信貸業務。同時,征信不良日常生活也會受到壹定的影響。

代償法律術語叫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合同義務的人或接受義務履行的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約定,第三人就可以成為合同履行的主體。

代償合同的特點如下:

1.不發生債務轉移。雖然合同雙方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但並不表示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了改變,債務不因此而轉移給第三人;

2.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壹致同意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特別要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3.在這類合同中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體,而不是合同當事人;

4.第三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的債務雖然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在出現違約情況時,債務人並不因第三人的存在而免除違反合同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代償合同,也叫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合同,是指經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義務,第三人沒有因為履行債務而成為當事人的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在於: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該第三人並沒有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當事人仍然是原債權人和債務人。如果第三人沒有履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承擔責任。

(2)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壹致同意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至於第三人是否履行,應由債務人和第三人進行協商。

(3)第三人代為履行不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4)合同債務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即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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