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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委托人需要具備什麽條件

壹、信托委托人需要具備什麽條件?

1、信托的定義: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概括地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2、信托的基本特征:(1)、信托是以信任為基礎,受托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將自有財產委托給受托人。(3)、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後,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4)、受托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務。3、信托法對信托的設立的規定:(1)、設立信托,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2)、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並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3)、設立信托,信托文件應當采用書面形式。(4)、設立信托的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4、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的定義:信托業務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以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5、信托業務的範疇:信托業務範疇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領域。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和其他財產信托等四大類信托業務。6、信托當事人: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自有財產的人。條件:財產合法擁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規定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人。但能夠經營信托業務的受托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的信托投資公司。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托人與受益人為同壹人的是自益信托,為不同人是他益信托。7、信托財產的定義:信托財產是指委托人通過信托行為,轉移給受托人並由受托人按照壹定的信托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財產,以及經過管理、運用或處分後取得的財產收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後,可以作為信托財產。信托財產包括:資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財產權。8、信托財產的獨立性:(1)、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自有財產和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2)、信托設立後,信托財產脫離委托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托人進行管理,能有效保證其保值增值。(3)、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財產,都歸入信托財產。(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9、信托財產的管理:(1)、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處理信托事務。(2)、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與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10、信托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財產的方式:信托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時,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采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

二、信托委托人的資格是怎麽規定的?

「私人財富管理師PWM」什麽人可以作為委托人,應當具有兩項基本條件:

首先是要有享有所有權的可以信托的合法財產,沒有這種財產便沒有成為委托人的前提條件;其次,委托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能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的人。這樣,委托人是信托財產的所有者,同時,又是能夠以自己的意誌行為依法支配自己享有所有權的財產。當然這裏並不排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他們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由於委托人所應具備的條件,這就決定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有資格作為委托人,法人也是有資格作為委托人的,如果其他組織具有了前述條件,也是有資格作為委托人的。所以,在信托法中明確規定,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這項規定既是法律上對委托人資格的要求,又是在很寬的範圍內允許符合條件的委托人設立信托。

在信托法中對委托人資格的規定,沒有限定委托人必須是壹人或者是兩人以上,這意味著委托人可以是壹人,也可以是兩人以上而成為***同委托人。

三、信托委托人需要具備什麽條件?

按照信托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取利益。

受托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

第二十七條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

受托人違反前款規定,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第三十條受托人應當自己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受托人依法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托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十壹條同壹信托的受。

***同受托人應當***同處理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托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

***同受托人***同處理信托事務,意見不壹致時,按信托文件規定處理;信托文件未規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決定。

第三十二條***同受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對***同受托人之壹所作的意樣有效。

***同受托人之壹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托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

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

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受托人以信托財產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

四、信托委托人需要具備什麽條件?

按照信托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托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托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第二十七條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違反前款規定,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第三十條受托人應當自己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受托人依法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托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十壹條同壹信托的受托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同受托人。

***同受托人應當***同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托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

***同受托人***同處理信托事務,意見不壹致時,按信托文件規定處理;信托文件未規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決定。

第三十二條***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對***同受托人之壹所作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托人同樣有效。

***同受托人之壹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托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

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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