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信托貸款與銀行貸款的區別?
貸款人不同,利率不同
二、信托機構的信托貸款與銀行貸款的區別
1.銀行貸款與信托貸款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銀行貸款是比較標準化的產品,產品的價格即利率的彈性比較小。信托貸款具有很強的個性化色彩,區別對待。信托貸款的靈活性表現為定價靈活、風險與收益靈活匹配、放款靈活,滿足客戶的個性化需求。
2.信托貸款與信托投資是相互結合和互相轉化的,滿足信托資金運用的最大化,在風險與收益的結合點上力求最大平衡。
3.信托公司發放信托貸款,常與借款人約定控制企業公章,以及限制擔保、借款、資產處置和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活動,實時掌握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出現了所謂債權股份化的趨勢,這是銀行貸款所不具備的特點。銀行往往從企業財務指標、管理指標、行業指標等方面評價企業的債務清償能力和風險度,但並不對企業經營管理施加積極的主動影響,其處罰措施之威懾力有余,影響力則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則是雙刃劍,容易招致多家銀行同時收貸,或者導致借款人經營更加困難。
4.信托公司具有直接投資功能,既可以在發放貸款的同時直接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更增強了對投資項目的控制力。同時,如果項目凈資產回報率高,信托公司不但可以保證貸款安全,而且還分享企業資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將來上市,長期投資的綜合收益率較高。有的信托公司推出的夾層融資,即通過股權和債權的混合融資,兼顧多種運用方式之利。
5.信托貸款與投資具有轉化的特點。信托公司在階段性信托投資時,通過公司股東回購股權的方式向企業融資,將股權融資轉換成債權融資,既可以以股東資格指派董事參與經營和決策,還可以在設計產品時讓股東承擔回購義務以及第三人對該回購義務提供擔保,這就擴大了債務償還的保障渠道。
6.除了股權外,信托公司還可以通過附條件轉移所有權的方式購買企業的不動產、應收債權等資產,向企業融資,或者以擔保信托的模式為信托貸款提供擔保,在我國所有權讓與擔保制度付之闕如的情況下,獲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還回避了擔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質、流押之弊。這些靈活的組合運用方式為金融產品創新註入了新的元素。銀行囿於不能直接投資的限制,在以貸款債權運用存款資金時,不能主動地配合運用物權和股權,限制了產品創新的空間。
三、信托與銀行的區別?
參考如下網上摘錄就會理解:信托和銀行信貸都是壹種信用方式,但兩者多有不同。
1、經濟關系不同
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經營宗旨來融通資金、管理財產,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個當事人,其信托行為體現的是多邊的信用關系。而銀行信貸則是作為“信用中介”籌集和調節資金供求,是銀行與存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系。
2、行為主體不同
信托業務的行為主體是委托人。在信托行為中,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開展業務,為受益人服務,其整個過程,委托人都占主動地位,受托人被動地履行信托契約,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約。而銀行信貸的行為主體是銀行,銀行自主地發放貸款,進行經營,其行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約,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強求。
3、承擔風險不同
信托壹般按委托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托財產,信托的經營風險壹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擔,信托投資公司只收取手續費和傭金,不保證信托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而銀行信貸則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信貸資金的營運風險,只要不破產,對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銀行破產時,存、貸款作為破產清算財產統壹參與清算;而信托投資公司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繼續管理,保護信托財產免受損失。
四、信托貸款和銀行貸款的區別
銀行貸款與信托行貸款是比較標準化的率的彈性比較小。信托貸款具有很強的個性化色彩,區別對待。信托貸款的靈活性表現為定價靈活、風險與收益靈活匹配、放款靈活,滿足客戶的個性化需求。
2.信托貸款與信托投資是相互運用的最大化,在風險與收益的結合點上力求最大平衡。
3.信托公司發放信托貸款,常與借款人約定控制企業公借款、資產處置和關聯交易等重大財務狀況,出現了所謂債權股份化的趨勢,這是銀行貸企業財務指標、管理指標、行業指標等方面評價企業的債務清償能力和風險度,但並不對企業經營管理施加積極的主動影響,其處罰措施響力則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則是雙刃劍,容易招致多家銀行同時收貸,或者導致借款人經營更加困難。
4.信托公司具有直接投資功能,既可以在發放貸款的同時直接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更增強了對投資項目的控制力。同時,如果項目凈資產回報率高,信托公司不但可以保證貸款安全,而且還分享企業資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將來上市,長期投資的綜合收益率較高。有的信托公司推出的夾層融資,即通過股權和債權的混合融資
5.信托貸款與投資具有轉化的特信托投資時,通過公司股東回購股權的方式向企業融資,將股權融資轉換成債權融資,既可以以股東資格指派董事參與經營和決策,還可以在設計產品時讓股東承擔回購義務以及第三人對該回購義務提供擔務償還的保障渠道。
6.除了股權外,信托公司還可以通過式購買企業的不動產、應收債權等資產,向企業融資,或者以提供擔保,在我國所有權讓與擔保制度付之闕果,還回避了擔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質、流押之弊。為金融產品創新註入了新的元素。銀行囿於不能直接投資的限制,在以貸款債權運用存款資金時,不能主動地配合運用物權和股權,限制了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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