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信托大額配小額的意義為什麽能突破50人的限制?請具體點說,不要。
信托法規定50人限制是針對低於300萬的投資者的數量,機構投資者及300以上的客戶不在這50個名額之內;建議妳百度壹下中國信托網——中國信托行業信息門戶網站,裏面有壹個信托監管專欄
二、信托的大小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我知道原因,但不知道如何計算出是幾大壹小?
這個不用計算。依據規模來配比的。
按照《信托法》規定,壹個信托計劃最多只能由50個小額。
規模/50=配比
2億/50=400萬(300萬的大額100萬的小額)1大壹小
5億/50=1000萬(300萬的3個大額100萬的小額)3大壹小
同理。都可以算出來
三、信托大額配小額的意義為什麽能突破50人的限制?請具體點說,不要。
信托公法
第五條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委托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托人;
(三)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
(四)信托期限不少於壹年;
(五)信托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
(六)信托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托單位;
(七)信托合同應約定受托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托財產為自
(八)中國銀行業
二○○九年二月四日
中國銀行業監改《信托公司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信托公司下修改:
壹、《信托公司資金信托計劃管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為“單個信托計劃的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修改為“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
大額配小額主要就是針如果信托規模在5000萬以下,就不存在大小額只說了,即使每個投資者投資100萬,投資完壹個產品也就50人,不果投資者都是個人的限制,平均每份就是1億除去50等於400萬,因為300萬以上的投資者不受限制,所以這個400萬就可以分為壹個300萬(大額)10小,如果是600萬,就等於兩個大額,就可以配2個小額(100萬)當然壹億的項目也可以這樣分,分成50個200萬的小額,這樣也沒有事。
四、信托大額配小額的意義為什麽能突破50人的限制?請具體點...
信托公司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
第五條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委托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托計劃的委托人為惟壹受益人;
(三)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於壹年;
(五)信托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托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托單位;
(七)信托合同應約定受托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托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二○○九年二月四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信托公司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信托公司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壹、《信托公司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修改為“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修改為“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額配小額主要就是針對規模比較大的信托來說了,如果信托規模在5000萬以下,就不存在大小額只說了,即使每個投資者投資100萬,投資完壹個產品也就50人,不會違規;如果是1億的規模,如果投資者都是個人的話,那麽為了達到不超過50人的限制,平均每份就是1億除去50等於400萬,因為300萬以上的投資者不受限制,所以這個400萬就可以分為壹個300萬(大額)100萬(小額),就是壹大配壹小,如果是600萬,就等於兩個大額,就可以配2個小額(100萬)當然壹億的項目也可以這樣分,分成50個200萬的小額,這樣也沒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