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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中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壹、新刑法中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麽?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挪用公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三)挪用公款不歸還,且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第六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特定款物,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還,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2.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應註意哪些問題(1)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界限壹般來說,下列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的人員從事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自有資金。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償還的。2.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受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償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性活動的;或者從事非法活動。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大量公款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二)挪用公款罪既遂與未遂的界定挪用公款罪未遂包括兩種情況:1。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雖已開始犯挪用公款罪,但未能挪走公款。對此,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2.行為人已將公款取走,但未因其意誌以外的原因使用。這種不用就拿走的行為,實際上已經侵犯了公共資金的所有權。因此,挪用公款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三)挪用公款與借入資金的界限借入資金與挪用公款作為處置公款的兩種方式,在確定二者的界限時應把握以下幾點:1,概念上的區別。前者是指銀行或企業之間的壹種借貸行為,屬於法律行為;後者是將原本用於某壹方面的公共資金挪作他用的行為,侵犯了對公共財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2.行為差異。前者是基於雙方的意願,經有借貸權的人同意,通過法律程序,如借款協議、借款合同等,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債權關系;後者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挪用公款,使國家或集體對公款失去控制,行為上具有隱蔽性,手段上具有違法性。3.社會危害性的差異。前者是壹種融資行為,對解決公司、企業暫時的生產和流通資金短缺起著積極的作用。違反有關規定的,屬於違紀;後者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幹擾和破壞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結合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我們發現該罪不存在死刑,最高可判行為人無期徒刑。另外,要註意新的司法解釋,對挪用公款罪的數額和情節進行了調整。現在,犯這個罪的人必須根據最新的規定來確定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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