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料顯示,新鄉銀行於1997年8月31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原新鄉市城市信用社基礎上由地方財政、地方企業法人和自然人***同發起設立的地方性股份制銀行,是新鄉市唯壹壹家地方股份制商業銀行。其控股股東為新鄉市財政局,持有新鄉銀行24.96%的股份。
截至2012年末,新鄉銀行實現存款余額142億元,貸款余額92億元,總股本達到10億元,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15.51%,不良貸款率1.11%,實現稅後凈利潤2.3億元,監管評級為三級。
如果張立事件涉及到的資金需要新鄉銀行為其“兜底”,那麽新鄉銀行將承受巨額損失,“如果這部分資金最終沒能追回來,借款人和新鄉銀行雙方鬧到法院的話,最終還要看法院怎樣對張立的行為定性,如果定性為職務行為的話,那新鄉銀行就需要對這部分資金負責。”上述律師表示。
新鄉銀行中原支行原行長張立的自殺,瞬間讓和其簽有借款合同的儲戶們陷入恐慌之中。
8月20日,理財周報記者趕往當地並從新鄉銀行證實,新鄉銀行中原支行原行長張立“利用職務之便,以向企業融資為名,向儲戶借款,挪作他用,由於資金無法收回,已經於上個月自殺,目前資金流向不明。”
據理財周報記者了解,從去年9月開始,張立以“內部資金運作規劃”、“資金業務發展”為由,通過簽訂借款合同的形式向儲戶借款。根據幾位儲戶向記者出具的借款合同,張立以新鄉銀行中原支行的名義***借款8000萬元。此外,還有部分儲戶持有張立以個人名義開具的手寫欠條,其金額已經超過1億元,不排除還有其他的受害者存在的可能。
目前,當地公安部門已成立專案組對此事件展開調查。
支行行長借款騙局,億元資金流向不明
根據理財周報記者掌握的壹份借款合同顯示,合同借款方為新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支行,因內部資金業務發展規劃,***向四位出借人借款人民幣2000萬元,其中壹名出借人的出借金額達到1300萬元,借款日為2013年9月11日,還款日為2015年9月11日,規定銀行在借款期滿之日連本付息歸還出借人全部款項。
據記者統計到的幾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的出借人***涉及到11位儲戶,這些儲戶大部分在新鄉銀行存有大筆資金,合同的簽署日期分布在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之間。
“張立打電話把我們叫到她的辦公室,告訴我們企業有貸款批不下來,可以先用我們的錢,利息比較高,但也沒有高過國家規定的數額。張立說自己是擔保人,給我們的本金和利息做擔保,我們是沖著新鄉銀行和張立行長的名義去的,合同上有中原支行的公章和張立的親筆簽名。”壹名儲戶向理財周報記者表示。
據了解,應張立的要求,儲戶並沒有將資金存入張立的個人賬戶或是某個企業的賬戶,而是存入了幾個不同的私人賬戶,這些賬戶從去年年底開始到今年6月每月向儲戶支付利息,直到7月份張立自殺。目前,當地公安部門正在對這些賬戶展開調查。
而當7月份沒有收到利息的儲戶找到新鄉銀行中原支行時,才被告知張立的行為屬於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銀行對此不負有責任。
目前儲戶過億資金面臨本息不保的風險。
理財周報記者從新鄉銀行中原支行壹名工作人員處了解到,張立在職期間私用公章和客戶簽署借款協議,部分借款被其用於放高利貸。並強調:“張立的借款行為是其個人行為。”
上述內部人士表示,“資金往來主要走的是私人賬戶,不是對公賬戶,而且這些借款人並沒有在銀行櫃臺辦理任何個人儲蓄業務,如果是在櫃臺辦理了個人儲蓄業務,銀行壹定會對這些錢負責。”
據記者了解,截至2012年末,新鄉銀行下轄33家分行,中原支行在分行中規模較小。根據新鄉銀行2012年年報顯示,新鄉銀行中原支行所有員工總***也只有13人,除了業務辦理上必須配置的人員,其它職能部門人員配置也很有限,這或許就為張立非法集資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間。
“公章壹般由辦公室或是專職部門保管,小公司在公章保管上不會很明細,實際掌握在法人代表手中的情況很常見。”上述律師表示。“但由於借款合同上標明的借款方為,新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支行,而且合同中有銀行法定代表人簽字,並蓋有銀行公章,出借人理論上完全可以認定是中原支行和其簽訂了合同。”
小支行問題高發
公開資料顯示,新鄉銀行於1997年8月31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原新鄉市城市信用社基礎上由地方財政、地方企業法人和自然人***同發起設立的地方性股份制銀行,是新鄉市唯壹壹家地方股份制商業銀行。其控股股東為新鄉市財政局,持有新鄉銀行24.96%的股份。
截至2012年末,新鄉銀行實現存款余額142億元,貸款余額92億元,總股本達到10億元,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15.51%,不良貸款率1.11%,實現稅後凈利潤2.3億元,監管評級為三級。
如果張立事件涉及到的資金需要新鄉銀行為其“兜底”,那麽新鄉銀行將承受巨額損失,“如果這部分資金最終沒能追回來,借款人和新鄉銀行雙方鬧到法院的話,最終還要看法院怎樣對張立的行為定性,如果定性為職務行為的話,那新鄉銀行就需要對這部分資金負責。”律師表示。
據了解,在2013年新鄉銀行發展規劃中,“保持案防高壓態勢,確保零案件”的措施被單獨列出。然而,從今年6月份開始,有關“新鄉銀行支行行長”的負面消息集中爆發。
6月初,新鄉銀行新華支行行長被媒體報道私刻他人印章違規轉賬1800萬元,同樣是在6月份,新鄉銀行又有兩家支行行長被指利用銀行職權違規放貸,貸款人攜款900萬潛逃。7月份,新鄉銀行橋北支行行長又在網絡被爆出私自挪用新鄉當地某公司於2014年7月2日存入新鄉銀行橋北支行的19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