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倉庫容量達到規定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糧食進出口方式、糧食品種和糧食儲存周期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地方儲備糧質量等級的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內溫度、水分、雜質和害蟲密度的條件,具備與當地儲存條件相適應的機械通風系統和其他儲糧方式;
(四)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儲存、檢驗、防治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資產負債率低,無違法經營記錄;
運輸方便,調節方便。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地方儲備糧的輪換。
地方儲備糧輪換應當遵循保證地方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防止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地方儲備糧輪換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疆分行制定。自治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將地方儲備糧的管理費、輪換費、貸款利息以及動用地方儲備糧產生的差價和損失補貼及時足額撥付到各級財政部門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賬戶,逐級如實撥付到承儲企業;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差價收入應當上繳自治區財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擠占、截留或者挪用前款規定的財政補貼資金。
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儲備糧合理布局、集中管理、降低成本的原則選擇承儲企業;有條件的,可以采取招標的方式確定承儲企業。
承儲企業確定後,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地方儲備糧貸款應當與糧食庫存價值增減掛鉤,專款專用。承儲企業應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疆分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並接受信貸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