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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有哪些疫情防控的稅收優惠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面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的嚴峻形勢,稅務機關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壹系列重要指示,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力參與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財稅部門聯合發布系列公告,明確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實施壹系列聚焦疫情防控重點地區和重點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助力打贏疫情防控戰。疫情就是指揮,防控就是責任。確保國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讓納稅人真正享受到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為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的首要任務。

為充分發揮稅收在支持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幫助納稅人準確把握和及時適用各項稅收政策,稅務總局對新出臺的支持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南,涵蓋支持保護性治療、支持物資供應、鼓勵公眾捐贈、支持復工復產四個方面12項政策。

首先,支持保護和治療

1.符合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控臨時補貼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發放的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療防護用品,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支持材料的供應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

4.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關鍵物資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5.納稅人為居民必需的生活資料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生活服務、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6.擴大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購置設備允許壹次性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7.衛生部門組織的直接用於疫情預防和控制的進口物資,免征關稅。

第三,鼓勵慈善捐贈

8.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為應對疫情捐贈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物品,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10.為應對疫情而無償捐贈的物資,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1.擴大捐贈品免稅進口範圍。

第四,支持復工復產

12.2020年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發生虧損的最長結轉期限延長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指南匯編

首先,支持保護和治療

1.符合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補貼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的主體

參與疫情防控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人員

優惠內容

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醫務人員、防疫人員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貼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制定的標準包括各級政府制定的補貼和獎金標準。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參與疫情預防控制人員的臨時工作補貼和獎金,比照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的申請截止時間將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10號)

2.對個人發放的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療防護用品,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的主體

獲得單位發放的實物(不含現金)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的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優惠內容

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單位向個人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不含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優惠政策的申請截止時間將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10號)

第二,支持材料的供應

3 .對疫情防控重點安全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稅款抵稅額。

享受的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疫情防控關鍵物資生產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抵扣。增量免稅額是指2月末較2019 19年末新增的免稅額。

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的申請截止時間將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疫情防控重點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增量退稅政策的,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退稅。

政策基礎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號)。

4.納稅人運輸防疫、控制重點物資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的主體

為疫情防控重點物資提供運輸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的申請截止時間將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納稅人運輸防疫、控制重點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待遇的納稅人,可自主申報免稅,無需辦理相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留存相關證明材料備查。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清單》的相應欄目。

按規定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開具相應的紅字發票或作廢原發票,然後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未按規定及時開具相應紅字發票的,可先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在相關增值稅免稅政策執行期滿後1個月內開具相應紅字發票。

已按應稅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申報享受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納稅人,可選擇更正本次申報或在下次申報時進行調整。已經征收和應當免征的增值稅,可以退還或者抵扣納稅人以後應當繳納的增值稅。

政策基礎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號)。

5.納稅人為居民基本生活資料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生活服務、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的主體

提供公共交通服務和生活服務,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物資快遞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務和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物資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服務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發布)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的申請截止時間將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務和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物資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待遇的納稅人,可自主申報免稅,無需辦理相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留存相關證明材料備查。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清單》的相應欄目。

按規定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開具相應的紅字發票或作廢原發票,然後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未按規定及時開具相應紅字發票的,可先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在相關增值稅免稅政策執行期滿後1個月內開具相應紅字發票。

已按應稅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申報享受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納稅人,可選擇更正本次申報或在下次申報時進行調整。已經征收和應當免征的增值稅,可以退還或者抵扣納稅人以後應當繳納的增值稅。

政策基礎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號)。

6.擴大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生產能力,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壹次性扣除。

享受的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計入當期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的申請截止時間將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對疫情防控關鍵材料生產企業實行壹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方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設備儀器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8號)執行。企業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會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固定資產壹次性扣除”壹欄中填寫相關信息。

政策基礎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號)。

7.衛生部門組織的直接用於疫情預防和控制的進口物資,免征關稅。

享受的主體

衛生部門組織的直接用於疫情防控的物資。

優惠內容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直接用於疫情防控的物資免征關稅。

免稅進口物資可先登記放行,再按海關總署2020年第17號公告辦理相關手續。

政策基礎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第三,鼓勵慈善捐贈

8.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為應對疫情捐贈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的主體

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捐贈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國家機關和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應當專門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惠政策的申請截止時間將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享受規定的稅前全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確定、申報享受、留存相關資料備查”的方式,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相應欄目。享受規定的稅前全額扣除政策的個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第9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基礎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號)。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物品,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享受的主體

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物品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者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出具的捐贈接受函辦理稅前扣除。

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當專門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惠政策的申請截止時間將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企業享受規定的稅前全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確定、申報享受、留存相關資料備查”的方式,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相應欄目。享受規定的稅前全額扣除政策的個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99號,2019)的有關規定執行;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和填寫《慈善事業個人所得稅捐贈扣除清單》時,應在備註欄註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出具的捐贈接收函,留存備查,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

政策基礎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號)。

10.為應對疫情而無償捐贈的物資,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享受的主體

無償捐贈物品處理疫情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其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上述優惠政策的申請截止時間將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待遇的納稅人,可自主申報免稅,無需辦理相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留存相關證明材料備查。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清單》的相應欄目;辦理消費稅申報時,應填寫《消費稅申報表》和《當期減(免)稅清單》的相應欄目。

按規定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開具相應的紅字發票或作廢原發票,然後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未按規定及時開具相應紅字發票的,可先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在相關增值稅免稅政策執行期滿後1個月內開具相應紅字發票。

已按應稅銷售額和銷售數量對免稅政策適用的銷售額和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和消費稅申報的納稅人,可選擇更正本次申報或在下次申報時進行調整。已經征收和應當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可以退還或者抵扣納稅人以後應當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政策基礎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號)。

11.擴大捐贈品免稅進口範圍。

享受的主體

疫情防控和進口物資捐贈

優惠內容

2020年6月5438+10月至2020年3月31日,適當擴大《慈善捐贈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範圍,對用於疫情防控捐贈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1)進口物資增加了試劑、消毒用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車、應急指揮車。

(2)擴大免稅範圍。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及來華或者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直接進口、捐贈的;國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於疫情防控,並符合前款(1)或《慈善捐贈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規定。

(3)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單位。省民政廳將指定單位名單通知當地海關和省稅務機關。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宣布2020年6號項下免稅進口物資予以退稅。其中,進口貨物已征稅且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向海關申請退還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的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只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關稅和進口消費稅。相關進口單位應於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免稅進口物資可先登記放行,再按海關總署2020年第17號公告辦理相關手續。

政策基礎

(1)慈善捐贈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第102號)

(2)《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第四,支持復工復產

12.2020年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發生虧損的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享受的主體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起,2020年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發生虧損的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景區管理)等困難行業的企業,按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判定。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主營業務收入必須占總收入(不含非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應按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期政策,並在202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報送延長虧損結轉期政策聲明。

政策基礎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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