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在國家質檢總局和北京市政府主辦的315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活動現場上,北京市消費者饒女士投訴,稱北京中大恒基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在消費者委托房屋出租合同期內,不講誠信,不講職業道德,不講服務質量,盜取委托人物品。
記者在調查此投訴事件中了解到,饒女士是2008年3月17日與北京中大恒基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1年零1個月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合同中除了對雙方規定了相關的責任義務外,合同的補充條款中還明確規定了未經房東允許租戶不得將室內的物品移到陽臺、私自搬走,所造成的損失由租戶自行負責等明確條款。雙方還簽有明確的物品清單。消費者在辦理完有關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後,北京中大恒基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就將此房屋進行了對外承租業務。
2008年年底,消費者根據鄰居反映她家的沙發出現在樓道中,消費者馬上回家查看,這壹看著實讓饒女士吃了壹驚。勘察中發現,出租房內給中大恒基簽署確認的兩個電冰箱、洗衣機、木床及部分家具都沒有了。經與現承租人在核實,他們租住進來的時候就沒有看到饒女士家中所稱所丟失的家具及家電。消費者馬上又與北京中大恒基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查實,中大恒基承接業務的門市部負責人承認,消費者的家具和電器是他們在沒有通知消費者的情況自己搬走的,而目前也找不到了。 買房人周先生以中大恒基公司違背倡議書承諾,賺取6萬元差價為由,將其告上了豐臺法院,要求其雙倍返還房屋差價及其他損失***計12萬余元。
周先生在起訴書中稱,2007年6月25日,李先生與中大恒基簽訂了《北京市房屋出售委托合同》,約定由中大恒基公司獨家代理李先生所有的位於豐臺區角門西裏的壹所房屋出售事宜。合同約定的出售價格為82萬元。 2007年8月8日,李先生委托時任中大恒基虎坊橋店的經理張某代辦該房屋的買賣交易手續。次日,張某代李先生與周先生及中大恒基簽訂了《房屋居間買賣合同》,約定房屋出售的價格為88萬元,中介費為售房價格的3%。
同年9月,周先生交齊全部88萬元房款取得房產證。周先生購得該房屋後,聯系上李先生,二人得知中大恒基吃了6萬元的差價,並因此導致周先生多支付中介費用1800元,貸款利息1920元,契稅900元,土地出讓金1800元。
為此,周先生要求中大恒基雙倍返還購房差價12萬元,並支付多收的中介費等,以上***計12.6萬余元。
在法庭上,中大恒基公司的代理人對周先生所述事實表示認可,但他認為李先生的代理人是張某而不是中大恒基公司,是張某個人賺取了差價,其個人行為也侵犯了中大恒基公司的權益。故不同意周先生的訴訟請求。
周先生當庭出示了倡議書和店內公告,以證明中大恒基公司違背了不賺取差價的承諾。對此,中大恒基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倡議書和公告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未列入合同中,不能說明什麽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