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1)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準予稅前扣除。金融企業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
小額貸款公司是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因此企業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文件參考:根據河北國稅函【2013】第161號第七條規定,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貸款利率是否可以按照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在稅收中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1):“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準予稅前扣除。金融企業應當是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是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因此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貸款利率可以在稅收中扣除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
企業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企業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抵扣土地增值稅嗎?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發字【1995】6號)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如果可以按照轉讓的房地產項目進行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則可以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照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扣除。利息支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扣除。
由於小額貸款公司通常無法獲得金融牌照,不被認定為金融機構,因此企業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的土地增值稅往往不允許據實扣除,但可以在“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