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並扣除以前年度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差額可以在費用類抵扣,凡超過這個金額的都要納稅。各地不同。
按貸款余額的1%計提(.財稅[2009]6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5號):"二、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五級分類計提是指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有嚴格規定(財稅[2011]104號 )(財稅[2009]99號)。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08〕23號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其它撥備金沒做要求。
擴展資料:
銀行計算的當期應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為期末該貸款的賬面價值與其預計未來可收回金額的現值之間的差額。在計算貸款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對於存在減值客觀證據的各項重要貸款,銀行應逐項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按各項重要貸款的原始實際利率折現,如某項貸款的利率是變動利率則按依合同確定的當前實際利率折現;下同)。
(二)對於存在減值客觀證據的各項非重要貸款,銀行可逐項也可對其組合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
(三)對於不存在減值客觀證據的各項貸款,無論其是否屬於重要貸款,均應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進行組合,以判斷其是否發生減值。
如對該組合存在減值的客觀證據,應對其組合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以單項或組合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不應再包括在此類貸款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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