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長300 米以上的橋梁。
二、高速公路。
三、裏程在10公裏以上的壹級公路和裏程在20公裏以上的二級公路。第五條 收取通行費的具體標準,由市公路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根據橋梁或公路長度、還款額度、收費期限、交通量大小、車輛負擔能力和便利通行等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第六條 收取通行費的公路、橋梁( 以下簡稱收費公路、橋梁) 的建設應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並建有相應的封閉設施和收費站卡,經正式驗收合格後,方可收取通行費。第七條 機動車輛通過收費公路、橋梁,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足額交納通行費。
設有固定裝置並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醫院救護車、公安機關的警備車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機動車輛,可免交通行費。
公路管理部門用於公路養護和管理的車輛,免交通行費。第八條 機動車輛通過收費公路、橋梁,駕駛人員必須在收費站主動停車,按序交費,並接受收費人員對交費情況的檢查。第九條 公路管理部門收取通行費,使用由市財政局監制、市公路局統壹印制的收費票證。收取的通行費由市公路局在銀行按收費公路、橋梁名稱設立專戶存儲。第十條 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路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壹、對不按規定交納通行費的,責令車輛駕駛人員或車輛所有人補交,並處以應交通行費金額5 倍的罰款。
二、未經批準,擅自收取車輛通行費的,予以取締,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以全部非法收入額2 倍以下的罰款。
三、以偽造的通行費票證為憑通過收費公路、橋梁的,責令補交通行費,並處應交通行費金額10倍的罰款。第十壹條 收費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嚴格按規定標準收費。在執行公務時,按規定著裝,佩帶“中國公路征費”胸章,持有“中華人民***和國公路征費檢查證”。第十二條 收費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按規定收費,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其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 在京津塘高速公路北京行政區域內的路段收取車輛通行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本細則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細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市交通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