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因此,公司向員工借錢並向他們支付利息。如果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要求,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鑒於我國目前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首次支付利息並按合同要求在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範圍。“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建造超過65,438+02個月後可以出售的存貨所發生的合理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並在後期采用折舊方法分期攤銷。
(5)(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貸款服務是指將資金借給他人取得利息收入的經營活動,占用或借用資金取得的各類收入應按貸款服務征收增值稅;
(6)《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允許扣除,超出部分當年及以後年度不得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關聯方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的比例為:
(1)金融企業為5:1;
(2)其他企業為2:1。
因此,公司支付給股東的利息金額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必須關註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是否超過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