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設計從國外的實踐來看,限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獲取條件;第二個是出售條件,但總的來說,重點非常明確,尤其是在第二個方面。而且方案是根據各個公司的實際情況設計的,具有壹定的靈活性。
壹、收購條件
大多數外國公司免費或在收取象征性費用後向激勵對象授予壹定數量的股票。在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規定,限制性股票應當規定激勵對象擬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這意味著收購條件的設計只能局限於上市公司的相關財務數據和指標。
第二,銷售條件
根據擬實施激勵公司的不同要求和背景,國外方案設定了可出售股票的市場價格條件、年齡條件和業績條件,很少有獨特的條款。但我國明確規定限制性股票要有鎖定期(規定了非常具體的鎖定期,但要根據上市公司的要求設置其他復合出售條件)。
第三,稅收問題
在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當期,如果是增資授予,應當按照授予日股票市場價格與收取的票面價格的差額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同時按照股票面值總額增加股本,並按照差額增加資本公積;如果股份轉讓是由大股東授予的,也應按照股份支付進行核算。
限制性股票在授予當期會增加公司成本,但根據稅法原則,這部分費用不能用於稅前扣除,在上市公司稅款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的前提下,對公司所得稅費用沒有影響,因此上市公司當年凈利潤的凈減少額應相當於費用的增加額。
在授予日,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員工應按照股票市價計量的總額與支出的象征性價格之間的差額繳納個人所得稅。(註:美國政府要求受限制股票的所有者即使在股票限制解除後不出售股票也要繳納所得稅。當他出售這些股票時,只要股價繼續上漲,他就必須支付另壹筆所得稅。此外,如果他持有股票超過壹年,他必須繳納資本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