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發改委主要負責以下內容:
1,負責社會需求和總供給的綜合平衡,協調經濟結構主要比例之間的關系,負責生產力布局和資源開發保護與綜合利用,引導和促進縣域經濟可持續發展;
2、負責國民經濟的預測、監測和發展趨勢分析,綜合運用投資、稅收、信貸、價格、地方儲備等經濟手段,逐步建立和完善縣域經濟調節機制,確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的實現;牽頭制定縣域產業發展規劃、產業結構規劃並指導實施;
3、負責貫徹落實經濟建設和投融資的主要方針政策,承擔全縣社會投資、資金和資源的綜合平衡工作,制定全縣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重大項目建設計劃,牽頭組織實施、審批或審核高限額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4、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全社會發展建設資金平衡計劃以及牽頭實施縣級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骨幹項目資金平衡計劃。指導和監督全縣招投標工作,並對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和投資預算控制等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批準列入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並給予投資補助或中央預算內貸款貼息,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管理、項目單位實施的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為主要任務的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以下簡稱國家高技術項目)。
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和註資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含事業單位投資項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本辦法所稱貸款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使用銀行中長期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貼息。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資金(以下簡稱“國家補助資金”)均為無償投入。第五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國家高技術項目的組織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研究提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研究提出相關產業發展政策;
(二)研究確定國家高科技項目的重點領域和任務;
(三)組織國家高技術項目評審,答復國家高技術項目基金申請報告;
(四)編制和下達年度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和投資計劃;
(五)協調國家高新技術項目的實施並組織或委托項目評估。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國家產業技術政策》等相關專項規劃和相關產業政策,發布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明確國家高技術項目的重點領域、重點任務、實施時間以及安排國家補助資金的方式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