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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存款貸款

吸收存款屬於負債賬戶,貸方應註明增加。銀行發放貸款為什麽要借記貸款,貸記吸收存款?

因為銀行和企業的資產負債正好相反,比如企業在銀行的存款是企業的資產(企業貸款:銀行存款),但存款只是銀行的負債(貸款:活期存款,或其他存款賬戶)。同樣,銀行發放貸款,是從某個貸款賬戶借款,從某個單位的活期存款貸款。企業收到貸款時,借:銀行存款貸款:XXX貸款。

其實資金來源壹般是負債,資金用途壹般是資產。比如銀行吸收存款,企業獲得貸款,這既是資金來源,也是他們的負債業務。而資金的使用,比如銀行貸款,或者企業將獲得的貸款存入銀行,都是企業的資產。

存款是指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將資金或貨幣暫時轉移或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或將資金或貨幣的使用權暫時轉讓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金融行為或活動,是銀行最重要的信貸資金來源。存款是銀行最基本的業務之壹。沒有存款,就沒有貸款,也就沒有銀行。從時間上來看,存款早於銀行。到了唐代,中國出現了專門接收和保管貨幣的櫃臺,儲戶可以用類似於支票或其他代幣的“貼紙”取錢。中世紀歐洲出現的貨幣兌換商也接受客戶的存款,屬於貨幣保管性質,不支付利息,是外國銀行存款業務的萌芽。隨著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出現,銀行的存款業務發展迅速。

負債賬戶是反映負債增加或減少的賬戶。根據債務清償期的長短,可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兩種。反映流動負債的賬戶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和應交稅費,反映長期負債的賬戶包括長期借款、應付債券和長期應付款。債務賬戶反映了對經濟主體按時清償債務的責任或義務,表明清償債務會導致企業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出,表明這種債務表現客觀存在或正在發生。債務賬目壹般需要定期與相關債權單位或個人核對賬目,以保證負債的真實性。因此,債務賬戶應按有債務結算關系的具體單位或個人進行分類,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為什麽貸款人在支付利息時會吸收存款?

吸收存款是負債主體,是指銀行吸收客戶的資金。在支付利息的時候,把它想成是客戶需要歸還的錢和要支付的利息。客戶在存款和取款後必須支付利息,這被認為是壹種負債。

1.接受存款(acceptmoneydeposits)是負債,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除同業存款以外的各類存款,即從金融機構以外的企業或個人或組織收到的存款,包括單位存款(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專項存款、轉貸資金、財政存款。“存放中央銀行資金”是壹個資產賬戶,核算企業(銀行)存放在人民銀行的各類資金,包括業務資金劃轉、同城票據交換、異地跨系統資金劃轉、現金提取或存放等。企業(銀行)按規定提取的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存款,也通過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除同業存款以外的各類存款,包括企業存款(含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專項存款、借貸資金和財政存款。本科目應按存款類別和存款單位,分別“本金”、“超額折扣”和“交易費用”進行明細核算。

二、企業收到客戶存入的款項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存入資金的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交易費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存放資金的利息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借記“利息費用”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照當期待攤交易費用金額借記或貸記“交易費用”科目,按照差額借記或貸記“超額折價”科目。支付存入資金的利息時,借記“應付利息”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果實際利率與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相差不大,也可以采用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

三、支付存款本金時,根據歸還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本金),貸記“中央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同時應沖銷交易費用和存放資金的盈余、折價金額,根據賬戶(交易費用)余額,借記或貸記賬戶(交易費用),貸記或借記賬戶(盈余、折價);根據本科目余額(溢折價),借記或貸記本科目(溢折價),貸記或借記“利息支出”科目。對於活期存款,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金額,借記“利息費用”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實際支付利息時,借記“應付利息”科目,貸記本科目。本課程的期末貸款

銀行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具有以下特征

銀行用吸收的存款發放貸款時,並不是以現金或不足額支付給貨幣需求者,而是直接將貸款劃入貨幣需求者的存款賬戶。也就是說,當銀行存款賬戶余額增加而沒有支付任何實物貨幣作為後盾時,銀行可以繼續貸出新增的存款,以此類推,直到最後整個銀行體系形成數倍於原有存款的衍生貨幣。

銀行信貸的參與者很多,涉及社會各個經濟部門。

(2)銀行信貸的對象是貨幣。

銀行信貸壹般以貨幣形式提供,貨幣的使用不受時間、空間和方向的限制,具有很強的靈活性。

銀行吸收資金的渠道和來源很多。無論社會哪個經濟部門有閑置資金,都可以存在銀行。

銀行可以向任何有條件的生產部門提供信貸,從而克服了商業信貸在規模和流量上的局限性。

為什麽公司不能吸收公眾存款?

不允許公司吸收公眾存款,只有國家規定的銀行機構才能吸收公眾存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壹條的規定設立商業銀行,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或者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二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

(三)有具備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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