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社會經濟政策、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點建設項目時,應當把增加就業崗位作為重要因素考慮。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和失業預警機制,研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落實就業政策,改善就業環境,統籌城鄉就業,控制失業率。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農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人數、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以及減少有勞動能力的長期失業人員等指標作為責任制考核目標。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促進就業工作,組織實施促進就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落實就業政策,提供公***就業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各級工會、***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第十壹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就業政策宣傳、就業失業人員統計、農牧區勞動力轉移等與促進就業有關的基礎性工作。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組織應當引導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提供培訓服務、提高勞動者的勞動技能,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以創業帶動就業。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吸納就業,增加和穩定就業崗位,規範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政策扶持第十五條 自治區鼓勵發展服務業、特色民族產業和勞動密集型產業,在財政、金融、稅費、投資等方面給予扶持,促進經濟發展,擴大就業規模。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進壹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推動國有企業發展,提供更多就業機會。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按照國家有關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的政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拓寬就業渠道,增加就業崗位。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就業專項資金,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用於促進就業。
自治區級財政應當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對各地就業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助,並向邊遠地區和人口較少民族聚居區傾斜。第十九條 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公益性崗位、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就業服務等。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小額貸款擔保服務體系,設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明確擔保機構,為登記失業人員、農牧民創業者、高校畢業生、復員退伍軍人、殘疾人、被征地農牧民等自主創業、自謀職業人員及吸納就業並符合壹定條件的用人單位提供小額貸款和貼息支持。第二十壹條 下列企業、人員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壹)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就業,並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
(二)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安置殘疾人員就業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並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六)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