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 《國家經貿委、勞動保障部關於印發的通知》(銀發〔2003〕394號)、《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和《中國人民銀行Xi安支行、 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陜西省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xi銀發〔2003〕98號),結合xi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是指下崗失業人員向商業銀行申請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組織經營,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貸款。
第二章貸款管理
第三條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貸款)屬於商業貸款,納入商業銀行正常貸款管理。
第四條貸款對象:戶口在Xi市轄區,年齡在60周歲以下,誠實守信,具有壹定勞動技能和創業能力的下崗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借款人)。
第五條貸款用途:借款人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所需的啟動資金或營運資金。
第六條申請小額貸款的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持有勞動保障部門發放的《再就業優惠證》;
2.有壹定的自有資金(自有資金應不低於項目運營所需資金的30%)。
3、有貸款項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實施方案;
4、參加過創業培訓並具備實施項目的相應業務能力;
5、個人信譽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或其他違法行為;
6.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七條貸款方式:采用擔保方式,實行借款人申請、擔保機構擔保、壹次性支付。
第八條貸款額度及期限:貸款額度壹般為20000元,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到期確需繼續使用貸款的,借款人應提前申請展期。擔保機構同意繼續提供擔保後,商業銀行可按規定展期壹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第九條貸款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水平確定,不得上浮。對於微利保本的項目,可以向中央申請貼息。小額信貸延期不再打折。
第十條還款方式;通過采取靈活的方式,利息可以隨本金壹並還清,也可以分期償還或提前償還。具體方式由貸款銀行和借款人商定並列入合同。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實際使用時間收取利息;不能按期償還小額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可按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壹條借款人獲得貸款後,應履行以下義務:
1.誠實守信,嚴格履行約定義務,自覺接受貸款銀行和擔保機構的貸後管理和財務監督,確保貸款的合理使用;
2、利用貸款增加的就業崗位,應優先吸納當地下崗職工:
3.按照與貸款銀行簽訂的還款計劃,及時償還本息,取得良好的信用記錄。
第十二條貸款銀行和擔保機構對貸款的回收承擔同等責任。貸款銀行和擔保銀行應按照貸款管理辦法還清貸款本息,確保小額貸款安全回收。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時,貸款銀行應停止發放新貸款。在通過擔保基金的代位求償降低不良貸款率後,可以恢復貸款申請。對於按照貸款相關操作規程發放和催收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壞賬,貸款銀行應及時匯總並向擔保機構移交相關手續。貸款到期至擔保機構履行代位清償責任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該期間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評價不納入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評價體系。擔保機構代位求償後,作為債權人,小額貸款銀行應積極協助和配合。
各商業銀行要確定專人負責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統計和相關部門的對賬工作,並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貸款情況。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貸款程序:借款人申請、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推薦、勞動保障部門審查、貸款擔保機構審查並承諾擔保、指定商業銀行核貸。
第十四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Xi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核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表1)壹式四份;
2、《Xi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申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表2)壹式三份;
3.參加創業培訓獲得的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借款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5.借款人的《再就業優惠書》原件及復印件;
6.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7.項目可行性分析和實施計劃。
第十五條借款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必須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登記核實情況並簽署《申請表》,由借款人向市就業中心申報。未設立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的,由其所在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初步核實並簽署意見。
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或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接到借款人申請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借款人信用狀況、自有資金等基礎信息的初步核實。並給借款人壹個明確的答復。如果不同意,要說明情況。
第十六條借款人的貸款申請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統壹審批。市就業服務中心收到貸款申請後,應及時核實情況,並在5個工作日內對借款人的小額貸款申請做出明確答復並確定是否屬於微利項目。不同意的,要說明情況;對同意削減認定為微利的項目,應在《申請表》相應欄目中簽註意見,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借款人將申請材料提交Xi安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保險公司)審核,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準後。
第十七條西部保險公司收到借款人申請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小額貸款項目的調查評估,並向借款人作出是否承諾擔保的答復。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應及時將申請材料退回借款人並說明情況;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與借款人簽訂擔保協議,協議的具體內容由西部保險公司擬定。借款人本人持擔保機構簽署的《申請表》到提供貸款的商業銀行辦理貸款手續。擔保機構背書的《申請表》作為擔保銀行向貸款經辦銀行出具承諾擔保的憑證。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收到貸款申請材料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小額貸款項目的調查和審查,並在申請表的銀行審查欄填寫意見。符合條件的,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並及時放款,商業銀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表和放款情況反饋給西部保險公司和市就業服務中心。
第四章擔保機構和貼息資金
第十九條Xi安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業務,由Xi安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西部保險公司應當接受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對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使用方向的監督檢查、審計部門的審計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壹條市財政局向西部保險公司支付貸款本金的1%。擔保費每季度結算壹次,作為貸款擔保機構的營運資金。中央和省屬企業下崗職工擔保費由西部保險公司統計後報市財政局,經市財政局審核後上報省財政,由中央和省財政承擔。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申請小額貸款貼息的程序按照《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執行。
第五章擔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是指市、區(縣)根據再就業工作需要籌集並封閉運行的擔保基金,專項用於下崗失業人員向商業銀行申請小額貸款,統壹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委托安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運作。
第二十四條西部保險公司負責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的管理,其擔保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基金余額的5倍。擔保基金的撥付,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僅限於償還下崗職工逾期貸款本息。
保障基金的結余應轉入下壹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二十五條西部保險公司和貸款銀行應建立定期對賬制度,定期核對貸款金額,並及時向市財政局報告代償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銀行應單獨設置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科目,進行單獨統計,並按季度向人民銀行上報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統計表(見附表3)。借款人按期或提前償還本息的,貸款銀行應另附清單,並及時書面通知西部保險公司和市就業服務中心,以便西部保險公司及時解除擔保。人民銀行、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將按季度對此項業務進行考核,對積極認真管理貸款的商業銀行經辦行和人員進行表彰。
第二十七條西部保險公司應按照會計報表制度的要求,及時編制月度、季度和年度報表,並報送同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和上級擔保機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Xi安支行營業管理部、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3年6月6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