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車輛及其他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有關規定。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本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相關政策措施,編制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統籌安排政府建設專項資金,對機動車停車場建設和管理進行綜合協調、檢查、指導、監督和考核。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道路機動車停車場和停車秩序的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行道上機動車停放的日常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財政、土地、市政、消防、質監、工商、稅務、市容園林、價格、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停車場建設的具體管理工作。第五條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配套建設、規範管理的原則,逐步形成以建設為主、公共停車為輔、道路停車為補充的停車供應格局。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對外開放其內部或配備的停車場(庫),實行有償使用。第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市停車信息系統的建設,市公安交管、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實施。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經營性停車場,負責經營性停車信息系統運行的監督管理。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將其停車信息納入本市停車信息系統。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土地、公安、交管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綜合交通規劃和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制定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發展規劃、發展政策和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八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本市建築物停車位配置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建築物停車泊位標準應當根據城市經濟社會和交通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
商住建設項目配建停車指標規定中應明確公共停車位占專用停車位的比例,公共停車位應向公眾開放。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建設單位應當編制交通影響分析評價報告,並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專家對報告進行量化審查。報告未通過審查的,應當提出修改建議,由編制單位重新編制後重新評估。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應當按照標準設置配建機動車停車場。由於場地等條件的限制,無法滿足泊位配置和建設的要求。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機動車停車位數量繳納建設差額基金或者易地補建。建設差額資金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前收取,專項用於公共機動車停車場建設。
本辦法實施前,體育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廣場、車站、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室、商業辦公樓等公共建築和商場、超市、餐飲、娛樂等經營場所配建的停車位低於配建標準的,在改建、擴建時按照標準增加。
配套建設的機動車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第十壹條公共停車場屬於市政基礎設施,停車場用地的土地供應方式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新建公共停車場原則上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以出讓方式提供。
(二)現有項目需要擴建停車場的,土地以出讓方式提供。
(三)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需要新建地下公共停車場,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仍以劃撥方式供應;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應當按照地下空間評估的市場價格收取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