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向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政策性住房貸款。
職工購買的自住普通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集資建房。
第三條Xi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Xi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
第四條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由Xi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指定(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公積金中心作為公積金貸款的債權人,委托商業銀行作為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五條公積金貸款實行貸款擔保原則。?
第六條個人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以上(具體期限以現行貸款政策為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對於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對現繳存地規定期限不滿的,可以按照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明細計算繳存時間。
第七條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持有有效身份證件;
2 .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購買房屋,購房合同或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新建、改建和大修房屋必須有建設、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購買二手房還需要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4 .購買住房的,應已支付不低於規定比例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可以支付不低於規定比例的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費用的首付款或者自籌資金;
5.同意按照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6.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沒有未償還的公積金貸款本息;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購買自住普通住房,貸款額度不超過所購住房合同總價的70%(具體比例以現行貸款政策為準)。
精裝修房和價格明顯高於當地市場平均水平的房屋,不超過所購房屋合同總價的60%。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將不予受理。
單筆貸款金額不得超過Xi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最高貸款金額。
公積金貸款每月償還貸款本息不得超過家庭月收入的50%。
第九條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住房建設資金,最長貸款期限為30年;購買二手房的,貸款期限與房屋竣工期限之和不超過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長貸款期限為10年。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時間後5年。借款人申請貸款時的年齡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原則上女性55周歲,男性60周歲)。特殊情況下,機關事業單位縣級以上女幹部和已滿60周歲的高級職稱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或延遲退休,需提供單位文件或加蓋單位公章的說明。
第十條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筆公積金貸款利率為同期公積金貸款利率的1.1倍。貸款期間遇法定利率調整,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執行合同利率,不分期計息;貸款期限超過1年的,次年6月1日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十八條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當提供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方式有三種:保證、抵押、質押。
第十九條保證人提供貸款擔保的,保證人應與借款人和受委托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或協議,保證人應為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同時,擔保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以公積金貸款所購房屋抵押提供反擔保。
第二十條借款人以房屋抵押作為擔保的,必須依法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抵押人必須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第二十壹條借款人以證券作為抵押物的,出質人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質押合同,證券由受委托銀行保管。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三條貸款期限在壹年(含)以內的,到期壹次還本付息,利息隨本清。
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按月分期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選擇等額本息或平均資本的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自銀行轉賬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借款人應在每月還款日前將應付本息足額存入約定還款賬戶。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可以在貸款發放後六個月內提前歸還全部或部分貸款。借款人提前還貸的,應向受委托銀行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提前全額還款的,在歸還當期貸款本息的同時,應結清剩余全部貸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還款的,應根據剩余本金和期限重新計算每月應還本息。借款人可以選擇兩種方式:在月還款額不變的情況下縮短期限,或者在期限不變的情況下減少月還款額。
借款人提前還貸的,此前收取的貸款利息及相關費用不予調整。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清償貸款本息後,應及時到房地產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註銷手續,受委托銀行將質押證券返還借款人。
第二十八條公積金貸款按風險程度分為正常、關註、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其中三類為不良貸款:
1.正常貸款:指借款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沒有充分理由懷疑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期間正常還款和逾期1-2不計入正常貸款。
2.關註類貸款:指連續逾期3-5期且未納入關註類貸款的貸款,雖然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壹些可能對還款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3.次級貸款:指借款人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依靠家庭正常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落實了保障,也可能造成壹定的損失。連續逾期6-8期的貸款不計入次級貸款。
4.可疑貸款:指借款人未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落實擔保,也壹定會造成重大損失。該筆貸款連續9-11期逾期,未納入可疑貸款。
5.損失貸款:指在采取壹切可能的措施或壹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後仍無法收回或只能部分收回的逾期本息。逾期超過12期(含)的貸款不計入損失貸款。
第二十九條貸款應按借款人連續違約次數(期)進行分類,並根據借款人違約原因和貸款風險程度對分類結果進行必要的修訂和調整。
貸款形式的分類應遵循不可分割原則。即壹筆貸款只能是壹種貸款形式,不能同時是多種貸款形式。
第三十條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當及時對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和貸後檢查。對正常貸款可以不定期進行抽查,對關註類、次優類、可疑類、損失類貸款要進行全面檢查,貸後檢查要形成書面報告。
第三十壹條貸後檢查主要通過客戶訪談、實地檢查等方式獲取信息,綜合分析各類信息,找出影響貸款質量的各種因素,判斷借款人的風險狀況,提出相應的防範或補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貸後檢查的主要方式有:
1.監控還款賬戶。
2.查詢不良貸款明細賬。
3.電話面試。
4.面試。
5.實地考察。
6.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條貸後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1.通過不良貸款明細賬,掌握借款人按合同償還貸款本息的情況。
2.跟蹤借款人工作單位、住址、聯系電話等信息的變化,及時更新借款人的聯系方式。
3.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現場面試等方式聯系借款人。,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職業、收入、健康狀況等影響還款能力和誠信度的因素的變化。
4.通過對商品房和集資建房項目的實地考察,掌握貸款資金的使用和工程進度、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和抵押登記的實施情況。
5.相關合同及相關資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是否與法律、法規和制度相抵觸,需要變更、修改和補充。
6.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變化和趨勢。
7.其他可能影響貸款資產質量的因素的變化。
第三十四條逾期貸款應及時清收和處置,減少貸款損失。
1.借款人首次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受委托銀行應在10個工作日內電話、短信提醒借款人,了解違約原因,做好電話記錄,同時將貸款表格變更為“逾期”。
2.借款人拖欠1-2貸款本息的,受托銀行應向借款人出具書面《催收通知書》,並抄送公積金中心和擔保人,視情況要求擔保人協助催收。
3.借款人拖欠貸款本息3-5期的,公積金中心、受托銀行、擔保人應與借款人預約或上門催收,了解借款人違約原因,協商可行的還款方案,要求擔保人催收貸款或承擔擔保責任。
4.借款人累計拖欠貸款本息超過6期(含)且無實質性解決辦法的,貸款風險認定為次級類以上不良貸款的,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依法追究責任,及時處置抵押物或質押權。
第三十五條對因借款人疏忽或遺忘造成的不良貸款,通過電話、微信、借款人所在單位協助等方式通知借款人及時償還拖欠本息。
借款人有還款能力仍欠款的,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代為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六條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壹致。采用保證方式的,應當在征得保證人同意後,依法簽訂變更協議。在變更協議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條貸款期限的變更。本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如提出變更貸款期限,應填寫《貸款變更申請書》,並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變更期限的,不得拖欠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2.借款人應先按原月還款額償還當期應還本息,期限變更後新的月還款額從下次還款起執行;
3.借款人應具備新計算的每月還款額的還款能力。
第三十八條還款方式的變更。貸款發放後,借款人可向其貸款銀行申請變更還款方式。
第三十九條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且借款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同意繼續履行原借款合同的,原借款人購買的房產繼續作為抵押。
第四十條擔保人喪失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破產時,借款人應更換擔保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四十壹條借款人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歸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四十二條建立貸款臺賬,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貸款信息(包括合同金額、期限、貸款日期等)。)、權證信息等信息,貸款臺賬可以是電子臺賬的形式,也可以是手工臺賬的形式。
第四十三條貸款逾期的,借款人應在不良貸款臺賬中及時登記首次逾期時間、逾期期數、拖欠本金金額、拖欠利息金額、不良余額、不良原因、催收措施、催收記錄和催收結果。通過追究擔保人擔保責任、處分抵押物、質押權利等方式收回不良貸款的,應在不良貸款明細賬中分別記錄收回的具體金額和損失金額。
第四十四條貸款申請、審查、發放和回收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應及時歸檔。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確保貸款檔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五條貸款檔案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復印件或電子檔案。貸款檔案主要包括:
(1)借款人相關信息:
1.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2.借款人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3 .借款人的經濟收入和償債能力證明;
4.借款人的結婚證;
5.購房首付證明;
6.合法的購房合同及相關材料;
7.抵押物或質押物的相關證明;
8 .抵押登記證明或房屋他項權利證明;
9 .貸款申請審批表;
10.貸款合同;
11.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或擔保合同);
12.房屋評估報告。
(2)貸後管理相關信息:
1.貸後檢查記錄和檢查報告;
2.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
3.合法的仲裁文件;
4 .依法處理抵押物、質押物等文件;
5.貸款核銷單據。
(三)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第四十六條貸款發放後,受委托銀行貸款經辦人員應在壹個月內對貸款文件和資料進行審查和清理,合理安排順序,填寫文件清單。
第四十七條受委托銀行貸款管理人員應按月向檔案室移交貸款檔案。檔案員應對歸檔材料進行清點,並在檔案移交單上簽字。
第四十八條檔案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壹定的標準對檔案進行分類、排序和整理。
第四十九條貸款檔案應集中統壹保管,並指定專職或兼職檔案管理員負責貸款檔案的保管。貸款檔案應有專門的檔案庫房(室),庫房應防火、防潮、防蟲、防盜。
第五十條借閱檔案壹般不準外借,借閱需經批準和登記。貸款檔案的借款人不得塗改、更改、損壞或丟失貸款檔案。借閱檔案借閱後,檔案員應檢查借閱檔案。
第五十壹條借閱檔案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應遵守保密制度。
第五十二條個人貸款檔案自貸款本息結清之年起保存5年。保管期結束後,經查明無未了事項後,可按規定銷毀貸款檔案。任何人不得銷毀未終止信貸關系、失去法律效力和未經登記批準銷毀的貸款檔案。
第五十三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有權停止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終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貸款本息,依法處分抵押物或質押權,並要求保證人提前履行保證責任:
1.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2.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貸款;
3.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押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但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的抵押(質押)物;
4.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損壞、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已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或權利;
5.貸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且自貸款人發出催款通知之日起30日內,借款人仍未還清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6.借款人拒絕或阻礙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借款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
8.借款人發生其他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事件;
9.公積金中心與受委托銀行和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對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和復利。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