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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有權扣業主房產證嗎?

“扣”字推測有未清償債務(通常是物業費),但物業公司只是提供物業服務的公司,與房地產公司不同,無權“留置”。

另外,不管是否已經取得房產證,只要“房產證”上有自己的名字,就說明已經完成登記,所有權已經轉移,所以業主可以向相應的機關申請掛失補辦,但是被扣在物業是沒有問題的。

法律分析

提問者擔心自己對房子的所有權是否會受到威脅。從純法律的角度來看,壹般情況下,除自然力量和國家強制外,所有權人可以自由決定自己名下的產權歸屬,包括設定抵押——“被他人拿走”。有很多情況,可能是民間貸款抵押,中介提交,甚至是拿去註冊學校...................................................................只要我不同意轉讓所有權,法律上的所有權變更效力就不能直接發生。所以,“領了房產證”不等於“取得了所有權”。拿房產證的人,無論是借錢還是直接試著賣,都是“無權處分”。只有在第三人“善意”的情況下,才能構成善意取得並發生所有權變更效力,無論是借款還是賣房,都不存在人身在場。總之,如果房產證因故被他人持有,從行政角度來說,無論是銀行還是房地產交易中心,都必須要求持有人是本人或經過公證的受托人,並要求提供戶口本、身份證等證件原件辦理相關手續。從產權編的角度來說,即使以某種方式通過行政核查或銀行評估,也不會產生產權變更的實際效果。在法庭上無法支持借款或買賣合同有效的主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依照其規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律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房屋、樹木和其他定著物。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為登記。完成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向申請人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不動產統壹登記過渡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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