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中的權利主要包括:①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措施;(2)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管理住宅小區;(三)按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4)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5)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協助管理;⑥有權聘請特許經營公司(如保潔公司、保安公司)承擔專項管理業務;⑦可以實行多元化,以其收入補充小區的管理經費。
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中的義務主要包括:①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2)接受業主委員會和全體業主的監督;③重大管理措施應提交業主委員會審議,並經業主委員會批準;(四)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住宅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和指導。
參考法條: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
建設部頒布
頒布於19940323
實施日期:19940401
章節名稱的全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新建住宅區的管理,提高城市新建住宅區的質量
整體管理水平,為居民創造整潔、文明、安全、便捷的生活環境,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直轄市、城市,
城鎮。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小區,是指具有壹定規模、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住宅小區。
所有新建住宅小區(包括住宅小區和住宅組團,以下簡稱住宅小區)。
本辦法所稱住宅區管理(以下簡稱“住宅區管理”)是指對住宅區的管理。
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量
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更新。
第三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社區管理的歸口管理工作;市政當局
、綠化、衛生、交通、公安、供水、供氣、供熱等行政管理部門和住宅小區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督和指導本轄區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住宅區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專業化管理模式。按屬性
管理公司實行統壹的專業管理。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住宅房屋,應當選聘物業管理人員。
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理,並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以前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管理。
第六條住宅區設立住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
管理委員會是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住宅區內的房地產業主組成。
以及由用戶選出的代表,代表和維護住宅區內的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
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管委會的權利:
(壹)代表住宅區內的業主和使用人,制定管理委員會章程,維護房屋。
房地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利;
(二)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管理公司;
(三)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計劃和社區管理服務事項。
措施;
(四)檢查和監督各項管理工作的落實和規章制度的執行。
集束彈藥聯盟的義務:
(壹)根據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意見和要求,物業管理公司
管理工作的檢查和監督;
(二)協助物業管理公司實施管理工作;
(三)接受住宅區房地產業主和使用人的監督;
(四)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住宅小區的監督。
當地人民政府的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
(壹)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辦法。
管理方法;
(二)按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區實施管理;
(三)按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
(四)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五)有權請求管委會協助管理;
(六)有權聘請特許經營公司(如保潔公司、保安公司等。)進行專項管理。
商業;
(七)可以實行多種經營,用其收入補充社區的管理經費。
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
(壹)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二)接受住宅區管委會和居民的監督;
(三)重大管理措施應當提交管委會審議並經管委會批準;
(四)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住宅小區的監督。
當地人民政府的監督和指導。
物業管理公司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打開之前。
第九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對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十條物業管理合同應當明確:
(1)管理項目;
(二)管理內容;
(3)管理費用;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合同期限;
(六)違約責任;
(7)其他。
第十壹條物業管理合同和住宅管理辦法應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記錄在案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過程中,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
房地產產權人已承諾遵守本住宅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房地產產權所有者與使用者的分離
屆時,用戶應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小區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住宅區的房地產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遵守社區管理。
措施,按規定交納管理費,不得妨礙和阻撓管理人員執行公務,並有權
參與監督住宅小區的管理。
第十四條房地產產權所有人和使用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予以制止,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壹)擅自改變社區內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用途、結構和外觀,損壞設施和設備。
設備,危及房屋安全;
(三)擅自施工,停放車輛,在房屋* * *用部位亂堆、亂占。
使用,破壞綠化,汙染環境,影響住宅小區景觀,噪聲擾民;
(四)不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的。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所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管委會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限期改正;前提
生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可處以罰款。
段落:
(壹)房屋及公共設施、設備修繕不及時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的;
(三)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擅自建設、改變房地產和公共設施用途的;
(五)不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規定的義務。
第十六條本辦法生效前,未按本辦法管理的住宅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方法實現。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
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壹九九四年四月壹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