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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擬發布公積金“商轉公”細則 存量房貸款上限延長至30年

6月21日,武漢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武漢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正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細則不僅調整了商轉公貸款的對象和條件,也對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房齡的年限進行了延長。

公積金“商轉公貸款”,即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將本人或配偶已辦理且尚未結清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為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發放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商轉公貸款應當在原商貸銀行辦理。辦理“商轉公貸款”業務時,所辦理的原商貸銀行必須是武漢市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的受托銀行。

商貸發放後的還款期由“6個月”修改為“12個月”。辦理商轉公貸款的條件之壹,由原來的“商貸發放後已正常還款6個月及以上”,修改為“原商貸發放後已正常還款12個月及以上”。公積金中心介紹,這條規定主要是從商業貸款還款的角度看轉公積金貸款的風險。

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期延長。此次細則中,不僅將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房屋房齡(以建成年份為準,下同)上限,由20年調整為30年。此外,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最長期限,也由20年延長至30年,與《武漢存量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保持壹致。

公積金中心介紹,該條規定主要是為了回應購買二手房職工的貸款訴求,並與現行的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房屋房齡保持壹致。

此外,細則中對婚姻狀況變化的房屋套數認定,也有了明確規定。如轉貸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壹方已使用過壹次公積金貸款並已結清,現以夫妻名義申請商轉公貸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認定;若在婚姻存續期間,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過壹套住房,離異後其中壹方申請商轉公貸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認定。

同時,增加了需要辦理公證的情形。細則中,增加了需要辦理公證的情形,即“原商貸借款人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購房屋產權為單獨所有的,在申請商轉公貸款時需出具轉貸人夫妻雙方約定原商貸所購房屋產權***有及***同還款的公證書”。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約束商貸轉公積金貸款後,夫妻雙方有***同還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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