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申請人在申請貸款當月前六個月內按時、足額、連續向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在申請貸款當月前兩年未欠繳住房公積金;
2.貸款申請人購買的住房為自住普通住房;
3.貸款申請人是所購自住住房的所有權人或房屋所有人(即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上的買受人);
4、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和按時償還本息的能力;
5.提供本中心認可的擔保公司作為還款擔保或銀行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押;
6.原商業貸款必須是購房貸款且放款時無兩個月以上債務;
7.貸款申請人已取得所購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8.貸款申請人夫妻雙方不得有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首套自住住房”、“第二套自住住房”是指職工家庭(包括貸款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下列情況下購買的自住住房:
第壹套房子:名下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在本市無住房。
二套房:名下只有壹套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在本市無住房;名下只有壹套住房,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名下只有壹筆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在本市只有壹套住房。此貸款購買的自住住房與本市唯壹住房相同。
二、貸款材料
貸款申請人夫妻雙方及所購房屋所有權人必須到場,並根據購房情況提供以下資料(原件):
1.貸款申請人夫妻雙方和轉貸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
2.婚姻狀況證明(貸款申請人或所購房屋所有人單身的,須當場填寫婚姻狀況聲明,因離婚或喪偶而單身的,須另行提交離婚或喪偶的有效證明);
3.轉貸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4.商業貸款合同原件;
5.購房發票或契稅完稅證明;
6.轉貸住房為當地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
7.轉貸房屋為本地存量房: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加蓋銀行印章);
8.貸款申請人及配偶的信用報告、收入證明、申請貸款前最近壹年的工資流向;
9.無錫市商業住房貸款轉公積金(組合貸款)申請表(向中心貸款窗口申請或在本網下載打印,並加蓋原商業貸款銀行印章);
10,“無錫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當場填寫)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