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共有17條,旨在支持房地產企業和建築企業積極應對疫情給其生產經營造成的困難,保障城鄉有序建設。
《意見》提出,受疫情影響辦理納稅申報有困難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築施工企業、房屋中介企業和房屋租賃企業,應當依法申請延期申報;按期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應當依法申請延期納稅,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引導在錫銀行機構保持對房地產和建築企業信貸的合理適度增長,不得為緩解企業流動資金困難而盲目抽貸、斷貸或壓貸。
對於已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受疫情影響施工的,根據意見,預售資金監管部門可根據企業申請,批準正常實施資金監管方式的企業跨節點申請提前撥付重點監管資金;申請預售時,原形象進度要求調整為按投資額計算,預售部分可完成25%以上投資(裝配式建築形象進度要求不變)。
對於已掛牌交易的土地,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期簽訂交易確認書或出讓合同的,《意見》明確規定,競買人可申請延期簽約,自然資源規劃部門通過郵寄、快遞等非接觸方式與競買人協商,最遲可在無錫市疫情防控壹級響應措施解除後5個工作日內簽訂合同。
受疫情影響,已出讓土地延期復工,無法按期完工。竣工時間相應順延,無錫在實施疫情防控壹級響應措施期間不承擔違約責任;對不能按期竣工驗收交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期限順延。不能按原定時間復工的建設項目,應當延期;如不能按原工期完成,應重新合理確定工期。
此外,《意見》提出,對租賃房屋為國有資產的中小企業,免收1至3個月租金;鼓勵其他產權人對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租戶減租或緩租,由雙方協商確定。國有投資項目不得由建設單位出資,工程款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支付。
意見還要求,各級政府和部門要為保障我市城鄉有序建設,提高項目審批效率,簡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全面推行“無會”審批,對應即時審批的項目實行備案制。通過“告知承諾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辦理手續。住建部門要加強復工指導,主動提供上門服務,支持企業盡快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