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條例》第六條: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房地產轉讓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合法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房地產進行實地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頒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壹)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買賣、交換和贈與合同。
(三)繼承或者遺贈的材料;
(四)分立、合並協議。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相關完稅憑證;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
房地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登記時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