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用錢,長春市民張先生想到了賣房。這時中介來了,說不壹定要賣房,拿房子做抵押也能解其燃眉之急。聽中介說,張先生交了654.38+0.85萬元。12 18,和中介簽合同已經1多個月了,貸款還沒辦。
今年6月165438+10月,張先生因急需用錢,想將家中壹套108平米的房子以38.5萬元出售。賣房廣告貼出後,壹家名為“嘉誠地產”的房產中介打來電話,建議他拿房子做抵押申請貸款,對方可以為他提供包括擔保在內的房產抵押貸款“全程代理”服務。
據張先生介紹,他的房產只有“房票”,沒有產權證。“當時我跟‘嘉誠地產’的工作人員說可以借。在這種情況下,我當天就和他們簽訂了合同,即165438+10月15,通過刷信用卡支付了18500元的服務費(擔保費)。”
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嘉誠地產受張先生委托貸款37萬元,嘉誠地產承諾在張先生配合的基礎上,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處理。不合作,後果自負。如果沒有辦理成功,會退還服務費。”
新文化記者註意到,張先生提供的壹份與中介簽訂的《房地產抵押服務合同》顯示,甲方為張先生本人,乙方為“哈爾濱龍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我們提供兩種方案,壹種是‘高利’,非銀行渠道,沒有產權證也可以用;另壹種是“低利息”。通過銀行渠道跑貸款,借款人需要先跑產權證。”18上,哈爾濱龍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壹位姓田的工作人員回復新文化記者稱,“嘉誠地產”是其在長春的子公司,不存在憑“房票”從銀行貸款的承諾。
據這位人士介紹,正是因為張先生不配合交付材料,才導致貸款遲遲不還。
而張先生則認為,如果沒有完成約定的15個工作日,中介應該退還服務費。
有什麽問題?雙方各執壹詞。
對此,吉林吉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海波表示,張先生的房子在沒有取得產權證的情況下,無法向銀行抵押。如果他有證據證明中介在簽訂合同時有欺詐行為,他有權在合同簽訂後1年內以被騙為由請求法院解除合同並退還擔保費。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21。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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