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批條件:
1、申請舉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除機關法人外,企、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均可舉辦學校;申請舉辦學校的個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本市戶口和居民身份證,非國家公職人員;外地來我市申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必須有本市企業或個人擔保;
2、舉辦者必須具備通過捐資、出資等方式,提供必要的經費和辦學基本條件的能力;
3、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壹般不少於300平方米;辦學註冊資金不得少於3萬元;
4、校長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從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熱愛教育事業,道德高尚,業務能力強,身體健康,年齡在70歲以下,能主持學校工作;
5、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內進行宗教、迷信宣傳活動。學校教育的內容要健康、科學。
三、申報材料:
1、辦學申請。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和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資歷證明文件。舉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提供法人資格的證明文件;舉辦學校的個人提供戶口、身份證、學歷證、就業情況證明等;
3、校長資格的證明文件。包括戶口、身份證、學歷證、教師系列職稱證、不在公職證明;
4、聘任教師的教師資格證、職稱證,財會人員的職稱證;
5、學校章程、發展規劃; 學校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1)學校的名稱、地址;(2)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3)學校資產數額、來源、性質等;(4)理事會、董事會或校務委員會的產生辦法、人員結構、任期、議事規則;(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資人是否要求合理回報;(7)學校自行終止的理由;(8)章程修改程序等。
6、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校務委員組成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格證明;
7、辦學者投入3萬元以上資金的驗姿證明;
8、辦學場地和設施證明:(1)辦學場地的產權證明。租借場地的要有3年以上租借協議;(2)、辦學場地必須是非居民住宅,無任何安全隱患,不擾民;(3)、學校設備清單及設備來源情況證明;(4)、學校的場地面積和設備價值等相關證明材料;
9、專業設置及各專業教材、大綱、教學計劃;(1)使用非國家現行教材或自編的講義等要經過教育科研部門審核;(2)使用境外原版教材,必須有國家有關部門允許進入我國的證明文件;
10、填寫《哈爾濱市民辦學校(非學歷)登記表》。
四、審批程序:
1、由舉辦者提出辦學申請,準備相關申報審批材料,上報道裏區教育局,等待審批;2、道裏區教育局實地踏查辦學場地;
3、通過實地踏查下發同意籌設學校登記表;
4、批準後,頒發《中華人民***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法定時限:從舉辦者材料上報齊全之日起計算30天之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