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保
屬於家財險範疇,主要承保火災、爆炸、雷擊等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損失。家險壹般由業主或住戶投保,費率為0.1-0.2%。萬壹發生損失,保險公司會按照房屋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不超過保險金額。
2.房地產財產保險
屬於財產保險的壹種,被保險人可以是團體、法人、自然人等。居民主要關心的是商業住房保險和自購公共住房保險。
商品房保險是為購買商品房的人提供的壹種保險,以便他們在所購房屋遭遇意外損失時,能夠及時得到經濟補償。
自購公房保險是居民因房改購買原租住公房的壹種保險。兩種保險的責任是相同的,即自然災害對保險財產造成的損害和為防止災害蔓延而采取的施救、保護等必要措施造成的保險財產的損失。投保的財產只能是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室內裝修材料等財產。保險期限壹般為壹年,可以續保。保險費由雙方按規定商定。
3.房地產責任保險
這裏主要強調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責任險,壹般稱為房地產公眾責任險。主要涵蓋因房屋使用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4.房地產人壽保險
不動產人身保險主要是指被保險人因房屋造成的意外傷害而遭受身故或終身殘疾,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保險。
5.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在保險內容上與前述的家庭財產保險沒有太大區別,主要是通過抵押條款來規定保險期間抵押人的權利和義務。“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保險期限與貸款期限壹致,要求抵押人壹次性繳納保險費。但是否購買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將完全取決於消費者自願的原則。
二、在完全自願的原則下辦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實際承諾期比合同短。
貸款保險合同壹般約定保險期限與貸款期限相同,保險責任自購房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至貸款本息清償之日止。目前池州貸款購買的房屋絕大多數是期房,貸款發放日與實際交房日存在時間差,壹般會出現先貸款後交房的現象。保險費從貸款開始之日起計收。由於合同約定從購房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擔保險責任,所以不交付房屋是不可能承擔保險責任的。
因此,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期明顯短於貸款期。在貸款發放日至交房日的空白期內,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保險責任。
(2)壹次性收取全部保險費。
雖然有的保險公司在合同中規定保險費“年收年結”,但實際操作中,往往幾十年收壹次。這實質上是無償占用購房者幾十年的利息收入,增加購房者的經濟負擔。保險公司對於壹次性收取保費的通常解釋是,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如果逐年收取保費,保險公司不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還要承擔買家不繳納續保保費的風險。然而,這種解釋顯然難以令人信服。
很多壽險產品,保險期限長達幾十年,但保費是按年、按季度甚至按月收取的。可見技術根本不是問題,問題的關鍵是保險公司不願意放棄壹次性的利息。退壹步說,即使購房者不能按時繳納保險費,保險公司也完全可以按照《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保險責任,自然也就不可能承擔風險。所以消費者可以和保險公司爭論是否壹次性賠付愛情保費。
三、保險費計算方法
1,現房保險費計算方法。
總保險費=保險金額×年保險費率×繳費系數
其中,保險金額為購買總價;基本保險費率為0.8‰;地震附加險費率為0.2‰;貢獻系數是根據不同的貸款年限來確定的,實際上是壹個折現系數。
2.期房保險費的計算方法
拍賣行的溢價壹般從入住日到貸款結束日收取。由於保險費是在貸款發放時提前支付的,在此期間產生的利息會在保險生效前扣除(壹年以上的期房按壹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壹年以下的期房按存款利率計算),也就是說,購房人不會因為在貸款發放日提前支付保險費而遭受任何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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